文/陈健 陈志(江南体育下载链接)
当前,数字经济已成为全球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导力量。以数字技术为主导的新技术变革正在全球范围内推动生产方式变革,并引发贸易格局的深刻调整。如今中美贸易摩擦频发,很多贸易冲突都是围绕数字技术和产品展开的,亟需我们对数字化背景下全球贸易的格局和特征进行研判,以指导我国参与全球竞争,提升在全球数字贸易网络中的地位。
一、数字技术引发全球贸易变革
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赋予全球贸易新的特征。
(一)数字技术影响传统贸易方式
数字技术有效降低贸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例如,人工智能技术能够通过自动驾驶、优化仓储和库存等手段降低运输和物流成本。据预测,由于贸易成本下降,到2030年全球贸易将年均增长1.8%~2%(数据来源:《2018年世界贸易报告》)。另外,数字技术还能够渗入传统贸易,如在货物贸易领域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在服务领域通过网上订票和订酒店等服务,提高交易效率。
数字技术影响生产方式和商业模式,使贸易产品呈现出多样化特征。数字技术推动下,大规模定制、电子商务、云服务等新型生产方式和商业模式兴起,全球贸易模式也将由大宗贸易模式向分散化、平台模式转变。商家基于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进行定制生产和服务,创造出几乎无限的产品种类,这可能导致既相似又高度差异化的贸易的增加。
(二)数字技术重塑贸易结构
信息技术产品贸易扩大,可数字化产品贸易持续下降。随着数字技术的日益普及,信息和通信技术(ICT)产品贸易在过去几十年中稳步增长,为全球贸易提供了支持信息处理和通信的基础设施。另一方面,传统的书籍、报刊、唱片等实体货物被电子图书、新闻应用、内容流媒体等跨境交付替代,贸易份额由2000年的2.86%下降至2016的0.8%(数据来源:《2018年世界贸易报告》)。
数字化服务贸易成为新增长点。数字技术提升了服务业的可贸易化程度。数据显示,全球ICT服务出口额在2004年至2017年间平均增长率为11.32%,远远超过服务总出口增长率6.41%(数据来源:《中国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报告》)。2017年ICT服务出口占服务出口的比重高达10.53%,未来这一比重将可能持续增加。
数据流动成为新的贸易标的。2007年,全球商品、服务和资金流动达到约30万亿美元(占全球GDP的53%)的历史最高记录,此后增幅逐渐放缓,甚至出现停滞或下降,相反数据跨境流动却增速迅猛,以几倍甚至几十倍的速度增长(数据来源:腾讯研究院),逐渐成为全球贸易的主要标的。
二、数字时代全球贸易的比较优势变迁与挑战
传统上,贸易流量是由各国在劳动力和资本禀赋、相对生产率、地理、基础设施或制度因素等方面的差异决定的。在数字时代,比较优势的前述传统来源的重要性正在发生改变,物质基础设施、跨境手续和地理因素可能变得不那么重要,新的优势源泉不断出现。发展中国家和中小微企业在获得新的“机会窗口”的同时,也将面临更多挑战。
(一)劳动力、原材料等传统比较优势的作用变弱,“数字鸿沟”进一步挤压发展中国家参与全球贸易的空间
在数字经济模式下,数字资源禀赋及数字技术使用的能力差异成为国际分工合作的新依据,那些数字化转型起步较早、数字技术较为成熟、数字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国家将进一步强化其在技术和资本方面的比较优势,在内部形成更加稳定的分工体系。发展中国家一向将低劳动成本和低附加值生产作为其参与国际贸易体系的一种传统比较优势,但其作用将被人工智能、3D打印和先进的机器人技术削弱,数字化基础薄弱的发展中国家将进一步陷入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赶超的困境,从而与发达国家之间产生新的贸易逆差。
一方面,发展中国家不仅面临数字基础设施、技术、资本和高技能人才短缺等不利条件,还可能因为其尚拥有劳动力红利,未能迫切地开展数字化转型。例如印度尼西亚拥有较大的人口基数和劳动力储备,在纺织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开展数字化转型未必能带来明显的成本优势,导致印尼的数字经济战略迟迟无法落实。另一方面,许多大宗商品出口国及缺乏实体产业体系的经济体,如俄罗斯、印度等,受制于薄弱的产业基础和落后的生产方式,很难将数字技术应用于对传统产业的升级改造和对生产率的提升方面,可能使经济体系面临“过度服务化”或“早熟的工业化”等问题。例如,在网络娱乐、网约车等服务行业过度推动数字化,仅能产生社会财富的分配效应,并不能形成新的商品供给和国际贸易竞争力。
(二)知识产权、数字监管、隐私保护等制度因素成为比较优势新来源,国家间的数字规则竞赛诱发新贸易壁垒
除了传统来源外,针对数字时代贸易的比较优势新来源将会出现。数字技术在降低贸易壁垒的同时,也会引发网络安全、数据保护、知识产权、跨境业务准入、内容审查、道德伦理等新的问题,而解决这些问题的正式和非正式制度因素可能会变得特别重要,从而放大了制度对比较优势的重要性。
当前,以美欧为代表的发达经济体先行一步,主导了国际贸易新规则的构建,形成了数字贸易规则的“美式模板”和“欧式模板”。尽管美欧在数字存储本地化和个人隐私保护等方面也存在不少分歧,但整体来看,当前的数字贸易规则更有利于发达国家,不能充分体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诉求,在自由贸易和市场开放的背后仍然存在严重的不平等和不平衡。而作为多边贸易治理机构的WTO,在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构建中发展滞后,至今尚未形成一个具有全球约束力的数字贸易规则框架。这极易产生新的规则壁垒,诱发国际贸易摩擦的不断升级。
(三)数字平台成为在新的贸易体系中获得竞争优势的关键载体,亦可能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来源
在新的贸易体系中,大数据是实现贸易产品多样化的重要源泉,而数字平台将成为协调和配置数据资源、实现价值创造和价值汇聚的基本经济组织。各贸易主体以数字平台为核心,带动各贸易环节智能联动,形成一个互利共赢的生态系统,利用网络规模效应形成垄断性优势,并可能使全球价值链布局产生根本性变革。可以说,未来掌握数字平台的国家和企业将成为贸易利益分配的主导者。
然而,对大部分中小经济体而言,国家和市场规模是实现数字平台网络规模效应的重要门槛,只有在看到足够的市场收益前景的情况下才会有效维持对相关基础设施的投入。基于此,中小经济体将不得不采取更加保守的国内市场保护策略,以实现边际收益与成本的平衡。例如,欧盟早期在电子商务等领域的发展相对滞后,很大程度上是受到市场分割和市场壁垒的影响。当前的另一种趋势是,中小经济体正在采取与其他邻近中小国家抱团取暖的发展政策,或依附于某一个大国,借助共有的数字化基础设施、数字平台和统一市场以降低生产的边际成本,形成数字贸易的规模效应。这将催生新的区域贸易合作机制。东盟国家间基于数字化技术的跨境贸易分工合作和欧盟的“单一数字市场”战略正是体现了这种规模效应的发展整合力量。
三、新贸易格局下我国的应对策略
我国在数字化的很多领域已走在世界前列。2017年,中国数字出口约为1.6万亿元,据估计,如果充分利用数字贸易,中国2030年的数字出口价值将比2017年增长207%,达到5万亿元(数据来源:《数字革命:中国如何在国内外吸引数字贸易机会》)。但总体来看,我国在数字化贸易中仍受到发达国家的种种压制。因此,我国应放眼未来贸易格局变革,尽快加大相关政策支持力度,并积极、主动地参与全球贸易规则制定,以在新的全球价值链布局中获得一席之地。
(一)加快推进数字“一带一路”建设,进一步缩小“数字鸿沟”
随着我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我国有责任在积极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坚持开放合作的前提下,向世界提供更加平等、公正的国际贸易数字基础设施,帮助落后的经济体跨越数字化的障碍。未来我国应依托数字“一带一路”建设,使越来越多的国家和企业能在中国的数字化国际贸易平台上获利,切实推动全球价值链体系中更多国家的中小企业的自由贸易发展。
(二)尽快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加速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的结合
我国应尽快突破与数字化相关的关键核心技术,加大在高速宽带、数据存储、高性能计算机、算法应用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研发投入,提升我国在信息技术产品贸易中的核心竞争力。另一方面,需尽快完善数字相关产业的布局,加快数字技术与传统产业的深度融合,提升数字技术对实体经济的带动作用,实现贸易竞争力与产业竞争力相辅相成,齐头并进。
(三)明确数字贸易规则基本立场,主动影响全球规则制定
建议加大数字贸易基础理论研究,分析数字贸易规则重点议题,打造数字贸易规则“中式模板”。尤其应从我国比较优势出发,例如在跨境电商领域,推动制定实现跨境货物贸易便利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规则、法律与标准。借助“一带一路”等契机,全方位、多渠道地参与双边、多边、区域贸易规则制定,准确把握各方关切和政策诉求,并积极向WTO递交相关提案,逐步推动数字贸易规则达成共识。
(四)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数字平台,培育新模式新业态获得竞争主导权
我国是全球最大的数字经济体之一,正搭乘数字贸易发展的快车,在电子商务、智能制造等领域崭露头角。未来我国应努力拿出更多、更好的“中国方案”,充分发挥自身在市场规模等方面的优势,探索新模式新业态。尤其要鼓励有实力的企业构建数字平台,紧紧抓住数据这一基础性、战略性资源,形成跨区域、跨国家的数字贸易生态圈,利用平台优势获得未来在全球贸易竞争中的主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