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晓丹1,2
(1.中国科学院大学;2.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
一流的基础研究水平是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根基所在。中国已成为近十多年来世界研发经费增长的主要来源,以世界最大规模的研究人员队伍贡献了世界最多的国际论文数、发明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成为高技术产品和知识密集型服务进出口大国。然而,世界第一的科研产出并没有带来产业核心技术能力的控制权,如何将世界第一体量的科技产出转化成科学的影响力、技术的控制力和企业的领导力,是中国实现从科技大国向科技强国的转变要解决的核心问题。这种情况下,迫切需要提高创新主体特别是企业的基础研究实力,摆脱关键核心技术受制于人的局面,实现科技经济的融合发展和整体领先。鉴于基础研究具有投入大、风险高、回报周期长的特点,结合中国企业的发展阶段,少数企业有意识、有能力和有动力支持面向长期的纯基础研究,关注科学与技术互动的“巴斯德象限”,即应用启发的基础研究对解决产业瓶颈问题更为紧迫,所以本文主要讨论如何激发企业对应用启发的基础研究的开展、参与和投资。
一、中国基础研究的现状
总体上,中国基础研究面临从量的积累向质的飞跃的转换期。从建设科技强国的要求以及整个科技创新的链条看,基础研究仍然是必须要补足的短板。
近十年中国基础研究经费占研发经费的比重一直保持在5%左右,与发达国家15%~20%(美国17%)的占比水平有很大差距,其中,基础研究经费的投入来源中企业占比不足3%,社会资本几乎没有。中国企业进入财富世界500强榜单的数量仅次于美国,但进入企业创新能力排行榜中的数量寥寥无几。相较美国、德国、日本等科技强国,中国在全球市场上缺少领先的科技型企业和平台生态型企业,企业大而不强,体量优势多数源自垄断和国有性质,企业的创新集中体现在商业模式和专利产出等方面,因而中国仍然是最大的知识产权费用净支出国。2007—2018年间,中国累计知识产权费用贸易逆差达3800亿美元,其中,近四分之一付给了美国企业,如IBM、高通等,中国的企业是知识产权进口的主要付费方。可以说,企业没有了关键核心技术等于放弃了发展甚至生存的主动权。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历史机遇下,我国亟需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特别鼓励作为创新主体的企业开展、参与和支持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通过知识积累、技术创新和开放合作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和领先优势。
二、企业开展基础研究的必要性
第一,巨大市场利益是企业投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动力。由基础研究产生的突破性创新会给企业带来一段时期的市场领先优势,这种优势很可能是一种垄断优势,并给其他企业带来毁灭性打击,实现自身短期利润的最大化。应用启发的基础研究带有明确的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是企业保持优势的重要来源。每一种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的诞生背后,都带动着一批用户的集中,这将给企业巨大的信心和刺激,提升投资和参与基础研究的积极性。例如,杜邦公司卡洛斯的发明和由此产生的尼龙商业化,奠定了杜邦在整个20世纪50年代的利润。
第二,缩短商业周期,保证技术源源不断地供给和创新。基础研究是供给应用研究的管道,但和应用是有漫长距离的。企业利用内部基础研究成果进行应用开发能够缩短开发时间和市场化进程。研究表明,在高新技术领域,内部基础研究至少需要5年时间才能将一种新的产品应用于市场。一方面,受科技资源分配标准和各种考核的影响,作为基础科学产出主体的高校,对产业需求缺少关心和投入。另一方面,面临科技和产业竞争的日益白热化,谁先取得科学上的突破和技术上的优势,谁就可能引领一个时代的发展走向。在这种情况下,知识交流和技术流动很有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的干扰甚至阻碍,比如切断技术购买和引进的通道。因此,科技型企业要加强基础研究对创新的供给能力,应对技术和市场的不确定性。
第三,企业强大的基础研究能力是国家产业竞争力的核心。科技强国的一个主要实现路径是通过科技进步带动产业创新,这一点在德国和美国的历史上均有例证。巴斯夫和拜耳在合成化学领域的一系列发明奠定了德国在世界化学工业的先锋地位。同样,美国的GE、AT&T的科学发现和重大发明成就了美国作为世界电子信息产业的领导地位。德国大企业开创了企业建立内部工业试验开展基础研究的先河,美国紧随其后,也建立了一大批中央研究院开展基础研究。可见,企业开展基础研究对于构建科技强国意义重大。
三、鼓励企业开展基础研究的建议
第一,拓宽基础研究的投入渠道,特别是加强政府对企业基础研究的支持。基础研究是企业创新的源泉。基础研究产生的知识储备可以提升企业消化和利用外部知识的能力。而基础研究的外部经济性和知识溢出效应又削减了私营企业投资基础研究的动力。对此,政府应加大对企业共性技术和基础技术的研究支持。一是联合决策,稳定支持。政府可以组织战略科学家研判产业共性技术需求和重大应用基础研究问题,据此对开展前瞻性热点科学和产业共性技术基础研究的企业给予事前的项目引导,除973计划和自然科学基金之外,设立产业共性基础研究专项计划,攻克产业瓶颈类科技问题。二是,一些领域的中小企业具有创新生态的互补优势,建议由政府恢复设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由企业战略管理者、基础学科领域带头人为主组成评审团队匿名论证中小企业开展基础研究的科学、技术、经济价值,为大众创新和科研人员创业提供条件和环境。三是建立面向企业基础研究的多元投入机制和增长机制。引导地方政府、企业和社会资本投资基础研究,实行财政稳定支持与竞争性科研经费不低于一定比例的增长机制,改变策略性创新规划思维。四是加大对高等教育的投入。高校是基础科学和人才培养的主要供给机构,高校产出的水平直接影响企业开展应用启发的基础研究所需要的人才质量,要促进产业和大学的实质合作。
第二,放活体制机制,建设企业基础研究机构。企业目前的研究机构多属于应用开发类,如企业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缺乏解决核心技术问题的能力。具有持续领先优势的企业非常重视基础研究机构的建设,如微软。首先,关于企业基础研究机构的用地,可由政府统一建设基础研发中心配租给企业,禁止企业研发场所的买卖与租赁。其次,确定专门负责研发的经理或理事长直接领导基础研究团队,可由主要领导兼任,不受直属或隶属部门的干预。再次,要着力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使经费真正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
第三,提高产学研合作效率,创新产学研合作机制。我国科技资源集中在央属高校和科研院所,面向产业需求的研究比重很低。企业开展基础研究不仅要靠自身建设,也要坚持开放创新和跨界融合,扩展研发边界,降低研发成本和周期。一是在合作模式方面:以市场和企业需求为合作前提,支持科研院所、高校与企业融通创新,通过共建实体、加盟研发分中心、发展会员制等方式,企业负责经费资助和方向把握,高校院所负责协作创新,同时企业应充分尊重科研人员。二是在合作载体方面:鼓励企业牵头实施重大科技项目,采取联合研究、委托、联合建立研究中心或实验室等方式,与优势研究单位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合作。进一步开放研究院所、大学和企业的实验室设备、检测和分析仪器、试验平台,实现科技资源的共享和互补,避免科技基础设施重复投资。三是在考核标准方面:就高校而言,高校对研究人员的考核评价,应视来自企业的基础研究经费等同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及其他纵向经费。高校和科研院所对部分研究方向的考核应注重成果对产业或企业的实际贡献,成果在科学、技术和工程前沿是否有新发现和新突破,并进行长效跟踪,包括成果孵化转化等应用情况,而不是低水平重复。四是在人才培养方面:新技术革命时代要求更多具有多学科交叉背景的综合性人才,知识的异质性是创新的重要来源,应在教学培养和学科设置方面注重交叉学科人才的培养,鼓励学生去企业实地参观和学习,引导教学研究人员到企业甚至创业并为其保留一定期限的教职。五是在成果归属方面:产学研合作产生的科研成果应归发明人个人所有,不受出资方限制,增加知识成本在产品价值体系中的权重,激发研究人员的创造性和对实际问题的关注。
第四,营造保护创新成果的法律政策环境。没有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就没有做基础研究的动力,因为他们的成果会迅速被竞争对手复制。加大对基础研究投入力度的同时,应辅以知识产权保护、税收优惠等法律政策体系。一是企业自身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创新反映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实力,企业基础研究创造的知识和产生的社会效益很可能大于私有效益,加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是保护创新的唯一法律手段,知识产权战略应该成为企业经营的重要战略和资产。基础研究的成果往往不在专利保护范围,可考虑调低基础研究衍生性专利的实用性标准,使其获得合理回报。同时,企业应尊重其他竞争主体的知识产权,维护公平竞争的环境。二是加快制定鼓励企业开展基础研究的法律法规。按行业将企业研发成本投入额分级,对不同投入级别的研发成本进行梯度税率或扣除的征收办法,明细研发费用的构成,鉴于开展基础研究的重大基础设施可专项申报,可将企业研发人员的工资福利支出列为企业研发支出的绝大部分,增加技术转让的交易成本,逐渐引导企业从关注技术引进到投资基础研究,限制对海外并购获取的研发成果进行补贴和申报减税的许可。三是,专门设立面向企业知识产权纠纷的仲裁机构和仲裁员制度,实现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快速有效遏阻。现行通过法院解决企业知识产权纠纷的程序受理时间长、费用高,中小企业和个人难以承担,仲裁小组成员三分之一以上认定侵权的行为即可定为侵权处置。严惩侵权行为,净化市场环境,营造保护创新、让创新者受益的制度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