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系列案例解析(八)—科技人员以职务成果作价投资,出了问题可否找学校去摆平?

日期:2020-10-19 来源:《科技中国》2020年第九期pp.5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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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吴寿仁(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

  一、案例基本情况

  2017年,B高校甲、乙、丙三位教师以课题组研发完成的科技成果作价出资,以个人身份跟投资人L合作开办了一家公司,L投资了近千万元对该成果实施转化和产业化。经过两年多的运作,到2019年,该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原计划相距甚远,进展很不顺利,甲、乙、丙三位教师与投资人L为此产生了纠纷。到2019年底,三位教师实在没有办法,找到学校的技术转移部门,请求学校出面解决纠纷,投资人L也来找学校讨说法。

  三位教师承认,自己不了解国家政策,并上演了苦情戏,说是积极响应国家“双创”政策、积极投身到创新创业的大潮中去等之类。投资人L也没有办法,希望学校能够出面解决他们的纠纷。对这事,学校或学校技术转移部门该不该管?为什么?

  二、案例分析

  从本案例情况分析,可看出以下5个问题:

  1.从甲、乙、丙三位教师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可知,该成果申请并取得了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是三位教师,不是学校。这说明甲、乙、丙三位教师以自己的名义将该成果申请了知识产权(专利权)。

  2.该成果的研发是课题组的成果,即以学校的名义申请科研课题,并获得财政资金资助,属于职务行为。甲、乙、丙三人将职务成果以申请知识产权的方式转移到个人名下,是侵犯单位职务科技成果权益的行为。

  3.甲、乙、丙三位教师与投资人L合作创办企业,属于兼职创业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兼职创业需经单位同意。没经单位同意的兼职行为是违规的,如果是中共党员的,属于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的行为;如果不是中共党员但属于学校在编职工的,则违反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既不是中共党员又不属于学校在编职工的,违反了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4.甲、乙、丙请求学校协调解决与投资人L的纠纷,表明他们认为此事与学校有关,希望学校出面协调。这也可以理解为,他们向学校承认了上述的做法。也许这种做法,在B高校并不是个别行为,也许是普遍存在的行为。

  5.此事发生在B高校,可以认为B高校有过错,无论是科研管理还是技术转移管理,以及科技人员兼职管理等,都存在管理不到位的问题。要么没有完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校的科研管理规定和科技人员兼职管理规定,要么虽然制定了相关规定,但相关规定不完善,或者没有严格执行,也没有掌握科技项目的研发进程。

  从上述分析看,甲、乙、丙三位教师和B高校均有过错。

  三、学校该不该管此事?

  从本案例情况可以判断,B高校技术转移部门的基本态度是不管,因为这是甲、乙、丙三人的个人行为,与学校无关,学校不想趟浑水。这一态度似乎无可厚非,当初他们与投资人合作时跳过学校,现在有问题了才来找学校,从情理上是讲不通的,而且有关工作人员从内心上也存在抵触心理。

  然而,正如前面分析,甲、乙、丙三位教师和B高校均有过错,有错必纠,因此学校应该接受请求,积极介入,协调化解合作各方的矛盾,还要纠正其中的错误。主要理由如下:

  1.甲、乙、丙三位教师擅自以个人的名义将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侵占了学校的职务科技成果。这是有过错的,而且是过错在先。之所以出现这样的过错,说明B高校的科研管理制度存在漏洞,甲、乙、丙在完成科技成果时,没有向学校披露职务发明,而是擅自申请知识产权。学校也没有要求甲、乙、丙向学校披露职务发明,并对该职务发明是否需要申请知识产权进行评价。既然科研管理存在漏洞,就需要及时采取措施填补漏洞、优化流程、完善管理。这是B高校改进科研管理的契机。如果不接受请求,意味着任由这种错误行为发展下去。

  2.甲、乙、丙三位教师请求学校出面解决问题,表明他们承认该成果是职务成果。如果该成果与学校完全无关,他们是不可能找到学校,并请求学校帮助解决的。而且,他们认为,学校出面是可以解决的。他们所遇到的问题,不是技术问题,而是法律问题,是科技成果作价出资合同履行中的责任划分问题,这些问题超出了他们的能力范围。他们是学校职工,如果因投资纠纷迟迟得不到妥善解决,也会严重影响他们的正常工作。

  3.学校出面协调既是帮助教师摆脱困境,也表明在科研管理、教师兼职创业方面,主动改进工作、完善相关管理。学校的介入,既因为学校有一定的过错,也是帮助甲、乙、丙三位教师和投资人L认识错误,进而纠正过错。

  三位教师和投资人L均有过错:一是双方均明知是学校的职务成果,却以个人的名义作价投资;二是科技成果转化本身是有风险的,事先应该清楚所存在的风险,并有承担合理风险的心理准备,以及化解风险的措施,但双方对此没有事先约定好,也没有采取相应的避险措施;三是双方在合作前没有就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达成高度共识,导致事后出现问题找不到应对措施。

  造成双方过错的根本原因包括:一是对国家科研管理、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法规不熟悉,没有依法依规进行作价投资;二是对科技成果转化的高风险、长周期、大投资等特点缺乏足够的认识,也没有心理准备。估计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对一些重要事项没有约定清楚,没有完全按照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法规签订。现实中出现问题,却不知所措,无法提出解决方案。归根到底是缺乏必要的科技成果转化知识。

  4.退一步来讲,如果该成果转化成功了,学校会找三位教师“算账”吗?如果不会,那是真正的无关联。但现实却很可能会。例如,某高校教授反映,他以家人的名义创办了一家企业,经过10多年的努力,该企业发展得很好,准备申报IPO。该教授所在学院负责人找到他,要求以某种方式反哺学院。大家心知肚明,虽然该教授不是企业的股东,却是该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该教授哑然,但又不知道该怎么反哺。

  目前,无论是兼职创业还是离岗创业,还是以个人名义将职务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实施规定、相关政策文件规定,需要经单位同意。未经单位同意,属于违反规定行为,需承担相应责任。甲、乙、丙三位教师主动向学校承认他们不懂国家政策,请求学校协调解决,学校有义务有责任出面协调,并更正有关错误做法。

  四、强化管理的建议

  B高校出面协调并解决甲、乙、丙三位教师遇到的棘手问题,处理得当,还可获得以下好处:

  1.学校以本案例为契机,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完善科研管理、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制度,优化管理流程,堵塞管理上的漏洞,防止类似事情的发生。

  2.加强对教职工的科研管理、成果转化方面的教育培训。本案例是生动的教学案例,教育、引导教职工遵守国家和本校的管理规定,防止侵占学校的职务科技成果权益。以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的,教师可以获得奖酬金。兼职创业的,需报经学校同意。防止投机取巧,不得钻管理和制度上的空子。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本校的管理规定进行成果转化、兼职兼薪,其权益可得到充分的保障。

  3.以此为契机,建立健全学校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加强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服务,为职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周到、便捷的服务,让教师将主要精力放在科研和教学上,从自己不熟悉的成果转移转化的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

  4.加强对教师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等基础知识的培训。教职员工具备必要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知识,能够更好地配合学校相关部门的技术转移工作,主动服从学校的科研管理、技术转移管理要求。

  五、点评

  这个案例看似奇葩,其实说明了一些问题。

  1.科技成果转化不只是技术问题,不只是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的发挥,还涉及经济、商务、法律等方面的问题,如市场需求判断、商务洽谈、知识产权保护、合同履行等。科技人员主要擅长解决技术问题,但不擅长解决经济、商务和法律等方面的问题,需要得到相关专业人员的指导和服务。这说明技术转移服务是必不可少的。高校需要强化技术转移服务,配强商务、法务、市场等方面的人才,或引入市场化第三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

  2.甲、乙、丙三人取得了职务成果的所有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价投资,也回避了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但仍然有问题。这说明,产权问题只是众多问题的一个方面而已。科技成果转化的难题主要是市场需求,是否找准了顾客。顾客找准以后,还有成本问题。成本解决了,还有供应链问题等。

  3.国家探索赋予科技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是否意味着甲、乙、丙三人以个人名义申请职务成果的知识产权就没有问题了,就合法合规了?显然不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职务科技成果归单位所有。在这一前提下,国家赋予科技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是单位对职务成果的一种处置方式。未经单位的赋予或处置,擅自以个人名义申请知识产权,是侵占职务成果的行为。

  4.无论是否授予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高校仍然要提供技术转移服务,支持和推动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高校院所不能一放了之,是否授予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应根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际需要,即授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是为了更好地实施该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

  5.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均规定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方式方法和途径,要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法治化轨道,引导教职员工依法依规实施成果转化,防止或避免或制止高校教师以下行为的出现或发生:一是教师以高校教授的身份承担着项目,组织学生干着活,成果全归自己;二是私自开办公司来实施职务成果的转化,赚了钱归自己所有,出了问题找学校。

  目前国家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法规已经比较完备了,高校需主动作为,重视并加强国家政策法规的宣传普及,加强科研管理和科技成果管理,规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为,优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流程,提高相关服务水平,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纳入法治轨道,防止各种不规范行为再度发生,保障国家政策法规得到有效落实,以保证已有政策法规的严肃性。只有这样,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才能做大做强,才能实现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良性互动并不断得到提升。

  同时,目前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已经非常好,落实好这些政策法规,可使单位利益和个人利益得到充分保障,可保障科技人员名利双收。在这一过程中,也要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建设,加强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支撑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水平。

  在国家政策法规已经完备的情况下,如果科技人员仍然不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单位的制度流程操作,违反规定,违规侵占单位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那是个人操守有问题,应将这种行为纳入个人诚信记录。

  【关于作者】

  吴寿仁,曾任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体制改革与法规处处长,上海市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现任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副所长。著有《科技成果转化操作实务》《科技成果转化疑解》和《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导读》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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