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系列案例解析(十二)—设备精灵成果的转化过程与方式解析

日期:2021-02-01 来源:《科技中国》2021年第一期pp.5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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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吴寿仁(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

  一、案例基本情况

  “设备精灵全局物联网智能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设备精灵) 是航天科工集团206所高宝龙等12位科研人员经过3年的研发所取得的科技成果,是以物联网为平台集无线低功耗通讯技术、多种传感器采集技术、嵌入式硬件控制技术以及全景视频流技术为一体的仪器设备在线管理系统(智能化物联网系统),能够在线采集仪器设备的实时运行状态信息,监测其运行状态、记录其使用情况等多种信息,可有效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用于仪器设备的智能化改造和升级。该产品由数据采集监测终端(硬件)和数据分析平台(软件)构成,申请了1件发明专利和3件实用新型专利。即设备精灵成果是由一件发明专利、3件实用新型专利及相关工艺技术秘密构成。

  设备精灵成果的研发及转化大致经历了以下过程:

  2015年,科研人员针对仪器设备管理的痛点,提出了创意,即通过供电端无损改造,对功率饱和度等设备运行参数进行智能化检测,以提升设备使用效能。此时的阶段性成果是创意的可实施性。

  2016年,分别进行了一代、二代原理样机研发。一代原理样机是对创意进行概念验证,研制出功能样机,并提出了专利申请。二代原理样机是对第一代原理样机进行性能验证,研制出性能样机,并对性能样机进行可靠性测试。

  2017年,研制设备精灵第三代产品,进行可制造性验证,设计商业模式,先后完成打样试制和正式批产,交付工程产品、BOM、PCB板、代码等全套资料,并进行商业订单的大规模生产和商业订单落实。2017年6月20日,批产设备精灵2000套。

  2017年底,科研团队开始思考设备精灵后续的产业化道路该如何选择。

  2018年8月,206所在南京成立航天极创物联网研究院(南京)有限公司,并正式挂牌运营,公司注册资本(总投资)为1000万元。206所同意该项目负责人高宝龙等2人采用离岗创业的方式,高宝龙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206所采取发放知本券的方式,确认每名科技成果完成人的贡献度,并按其贡献度发放奖酬金。科技人员因科技成果转化而获得的现金奖励,均享受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案例解析

  1.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条关于科技成果的定义,本案例的科技成果可以理解为以下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科技知识(即科技成果Ⅰ),即该项目开发所运用的各项科技知识,包括仪器设备所包含的技术知识、物联网技术、无线低功耗通讯技术、传感器采集技术、嵌入式硬件控制技术、全景视频流技术等。这些技术知识都是公开的,不受法律保护的,科技人员通过学习就可以获得,且无需付费就可以使用。

  第二个层次是该项研究开发活动所取得的创造性成果,简称科研成果(即科技成果Ⅱ),因取得了知识产权,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可称为知识产权成果,包括1件发明专利、3件实用新型专利,以及将设备终端生产出来的工艺技术秘密。这些成果具有商业价值,通过自行投资实施、许可、转让等方式实现其商业价值。

  第三个层次是科技活动成果,简称科技成果(即科技成果Ⅲ),即一套仪器设备在线管理系统,由数据采集监测终端和数据分析软件构成。成果的表现形式为:硬件载体,即设备终端;软件,即数据分析系统;1件发明专利、3件实用新型专利;将设备终端批量生产出来的工艺技术秘密;检测报告、测试报告等反映设备终端可以运行并达到预期结果的证明材料;等等。

  在第三个层次的科技成果中,设备终端是实现采集设备信息、监测设备运行状态等功能的载体,软件是使设备运行并实现其功能的控制系统,两者相辅相成。4件专利分别是该设备终端的4个部件,每个部件均能实现该设备终端的部分功能,因各个部件的设计制造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通过申请专利获得专利法的保护。而设备终端的运行系统是计算机软件程序,并经软件测试,能够实现监控的功能。将设备终端批量生产出来的工艺技术,没有申请专利,而是采取自我保密的方式加以保护,形成技术秘密。上述每一件专利、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都是该项目成果的组成部分,但它们本身也是科技成果。

  从中可得到对科技成果的两点认识:一是科技成果是一个相对的概念,相对科研活动而言,是科研成果,相对科技活动而言是科技成果,相对某一个部分、部件而言,是该部分部件成果;二是科技成果有多种表现形式,知识产权成果可以按件计,只是科技成果的一个表现形式,机器设备也是科技成果的载体。

  2.随着科技活动的不断深入,科技成果的成熟度不断提高。在本案例中,从创意提出到创意实施再到三代产品,科技成果的成熟度逐步提高:一代原理样机、二代原理样机均是阶段性成果,其中二代样机比一代样机成熟一些,三代产品比二代样机更成熟。阶段性成果也是科技成果,但其成熟度相对低一些。

  3.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定义,本案例的成果转化可以作以下三种解释。

  第一种解释:设备精灵从创意提出到批量生产的整个过程,都属于科技成果转化(即科技成果转化Ⅰ)。所转化的科技成果是指关于仪器设备运行的知识、物联网技术知识和智能化控制技术知识,包括无线低功耗通讯技术、多种传感器采集技术、嵌入式硬件控制技术以及全景视频流技术等。将这些科技知识加以运用,开发设备精灵产品和工艺,再加以推广应用,就是科技成果转化。本项目的转化经历了以下七个步骤:

  一是提出创意,并论证创意的可实施性,包括技术可实施性、经济合理性等分析论证;二是研制功能样机,主要解决技术不确定性问题,使设备精灵可以实现设备运行状态信息的实时采集、监测、记录等功能;三是研制性能样机,主要解决设备精灵运行的可靠性、稳定性等问题,包括适于各项功能可满足监控的要求,并进行可靠性测试;四是打样试制,即通过试制解决生产工艺问题,研制工程产品,并进行可制造性验证;五是通过不断优化生产工艺,进行批量生产,形成生产工艺技术秘密;六是商业模式设计,向顾客或用户试销、推销产品,并取得商业订单,是科技成果的推广;七是建立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载体——组建航天极创物联网研究院(南京)有限公司,由该公司进行设备精灵的商业化生产、销售。

  第二种解释:从提出创意、验证创意,并实施创意,取得了科技成果,并将科技成果中创造性部分申请了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就是实施知识产权,即将知识产权转化为可以批量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取得商业价值(即科技成果转化Ⅱ)。也就是在第一种解释的第三步及以后各个步骤都属于科技成果转化,而第一步、第二步属于科技研发并取得科技成果范畴。

  第三种解释:在206所进行的活动都是研发活动,所取得的成果都是科技成果,由航天极创物联网研究院(南京)有限公司对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即科技成果转化Ⅲ)。

  上述三种解释分别对应于前述三个层次的科技成果,所基于的科技成果分别是科技知识、科研成果(即知识产权成果)和科技成果。这三者都有实际价值,且在不同的场景下运用。第一种解释符合206所的科研管理实际,即从创意提出到商业化生产、销售的整个过程进行一体化管理,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采用的是市场导向的科技成果转化模型,所转化的科技成果是科技知识。而在国家税收政策的执行中,往往以第二种解释为主,因为只有取得知识产权的成果转化才能享受国家财税扶持政策。第三种解释是科技创业活动,可适用科技创业政策。

  从中可知,科技成果转化也是一个相对概念。其相对性取决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科技成果的相对性,科技成果转化与科技成果需对应起来;二是科技成果转化包括后续试验、开发,而后续试验、开发的范围是相对的,哪些试验、开发纳入科技成果转化范畴,哪些不纳入,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这就决定了科技成果转化的范围。

  4.本案例采用科技人员离岗创业和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方式实施转化。科技成果转化需要解决以下三个基本问题:一是转化方式,本案例采用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方式,是以206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即第三个层次的科技成果),包括该成果的知识产权、批量生产能力、相关试验验证资料等作价投资;二是转化载体,本案例采用以高宝龙等离岗创业的方式,组建航天极创物联网研究院(南京)有限公司,作为该成果的转化载体;三是转化的组织机制或方式,本案例组建了以高宝龙领衔的实施团队,该项目的12名科技人员均是实施团队成员。

  本案例的做法,是基于在206所已经进行了2000套的小批量生产,科技成果相对比较成熟,科技人员积极性较高,206所给予大力支持。优点是可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可以设计良好的组织机制,在成果转化的过程中容易形成共识。缺点是起点低、起步比较艰难;没有充分整合社会资源,转化能力比较弱,成果转化的周期会相对较长;高宝龙要花一段时间从科研身份转型为企业经营者身份。

  5.本成果转化享受了以下政策:一是科技成果“三权”下放政策,即206所对设备精灵成果行使处置权,成果转化收益归206所。二是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政策,成立了航天极创物联网研究院(南京)有限公司。三是科技人员离岗创业政策,高宝龙等科技人员以离岗创业的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四是其他科技人员在航天极创物联网研究院(南京)有限公司以兼职的方式实施成果转化。五是科技成果转化奖酬金政策,科技人员获得了科技成果转化的现金奖励。六是206所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取得的股权,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七是科技人员获得的现金奖励享受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个人所得税。八是航天极创物联网研究院(南京)有限公司在南京创办,享受了当地的科技创业、科技成果转化等政策。

  三、案例点评

  1.科技成果转化是否包括研究开发,可以根据本单位的研究开发、科技创新政策落实等具体情况来确定。一般认为,居民企业创造性运用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实质性改进产品、工艺、材料的研发活动实质上就是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既可享受研究开发政策,如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也可享受成果转化政策,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

  2.一项科技成果的转化,需要对转化方式、转化载体和组织机制进行精心谋划,选择更有利于该成果转化的方式、载体和组织实施机制。

  一是转化方式的选择要着重从资源整合的角度进行谋划。作价投资、合作转化可更好地整合参与成果转化的另一方资源,而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基本不涉及整合社会资源。

  二是转化载体的选择要着重从增强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能力进行谋划。一般需通过科技成果许可、转让,或合作转化科技成果等方式,选择更有能力实施该成果的载体。在选择成果转化载体时,着重从人才、生产、市场和融资等方面的条件与能力加以考量。本案例中,206所不适合作为该成果转化的载体,而是注册成立了航天极创物联网研究院(南京)有限公司。

  三是在确定转化方式、转化载体的情况下,要建立一套组织实施机制,包括组建实施团队,赋予实施团队相应的职责权限,建立相应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等。

  3.在适用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时,需从以下三个维度来谋划并落实有关政策:

  一是从成果转化的主体看,主要涉及科技成果的研发方(高校院所)和转化方(企业和科技人员)。涉及高校院所的政策主要是“三权”下放和落实自主权政策。涉及企业的政策主要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以及支持企业从高校院所获取科技成果的政策。涉及科技人员的政策比较多,包括科技成果转化奖酬金分配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评价政策(职称评审、分类评价等)、科技人员兼职兼薪与兼职创办企业政策、科技人员离岗创新创业政策等。

  二是从科技创新链涉及的科技活动来看,本案例涉及以下活动:(1)研究开发活动,可以申报各类科研计划,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2)商业化、产业化活动,可以申报相关科技计划,根据所属行业、领域享受市场准入、政府采购等政策;(3)技术转移活动,206所以设备精灵作价投资属于技术转让,可以享受减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政策;(4)科技创业活动,可以享受企业孵化、创新创业大赛等扶持政策。

  三是从科技活动的结果或政策扶持对象来看,主要有科技成果政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政策和科技产品政策。科技成果政策包括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申请、科技报告、科技成果信息系统等。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政策主要是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政策。上海市实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政策,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实行财税、人才等扶持政策。科技产品政策包括科技保险、政府采购、许可证照等,需根据具体产品而定。

  以上只是从主体、活动和对象三个维度来考虑可以适用哪些政策,如何适用政策。

  本文的撰写得到航天科工集团206所孙磊总师的大力支持,在此对他表示衷心的感谢!

  【关于作者】

  吴寿仁,曾任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体制改革与法规处处长,上海市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现任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副所长。著有《科技成果转化操作实务》《科技成果转化疑解》《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导读》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案例解析》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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