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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营改增”对科技服务业影响的几点思考
2015-02-10 江南体育下载链接科技投资研究所 薛薇 魏世杰
摘要:我国“营改增”改革于2012年1月开始,科技服务业等现代服务业在试点范围。本文认为“营改增”整体上有利于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少数企业税负略有增加,但仅是暂时现象; 弱势的技术交易卖方多放弃增值税免税优惠是新问题,有关应对政策有待进一步研究。
1 “营改增”是消除服务业重复征税、促进产业分工和服务业发展的必然选择
我国在1994年的税制改革中,采用了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制度安排,即对商品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课征增值税,对其他劳务(服务)课征营业税。
1.1 增值税制度:“道道征,道道抵扣”
增值税是对商品(劳务)在流转过程中逐环节的增值额(v+m)部分课征的一种商品税,因此企业的劳动力成本在增值税制度下被视为增加值。在实践中,增值税通过税款抵扣制度,即在计算应纳税款时,要扣除商品(劳务)在以前环节已负担的税款,实现了以商品(劳务)流转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消除了对流转全额课征带来的重复征税问题。因此,对同一商品(劳务)而言,无论流转环节多少,只要增值额相同,税负就相同,不会影响企业生产和组织结构,保持了税收中性,有助于促进产业分工。
相反地,营业税是对劳务在流转过程中逐环节的流转全额(营业额)为计税基础,因而带来重复征税问题。流转环节越多,重复征税越多。为了降低税负、减少流转环节,企业往往会尽量延长其在产业链上下游的经营范围。因此,营业税不能保持税收中性,不利于促进产业分工和服务业发展。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于2009年开始实施,对我国现行增值税制度进行了规定,基本内容如表1所示。
表1 我国增值税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般规定
适用范围、标准、内容或解释说明
征税范围
(1) 销售或进口货物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第一、二产业,第三产业仅包括加工和修理修配
税率
基 本
税 率
17%
除适用低税率、零税率和征收率的以外都适用基本税率
低税率
13%(主要适用农产品等生活必须品)
(1) 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其他货物:农产品、音响制品、电子出版物和二甲醚
零税率
出口货物或劳务,税率为零
增值税税率为零是指整体税负为零,包括:
(1)出口环节增值税免税(销项税额为零)
(2)出口前已缴纳的增值税退税(退已缴纳的进项税额,所谓“出口退税”)
征收率
3%
仅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计税方法
一 般
计税法
应纳税额 = 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
(1) 进项税额 企业购进货物或服务时支付给销售方的税额
(2) 销项税额 企业销售货物或服务时向购买方收取的税额 ,具体等于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
(3)当期不足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无限期向后结转抵扣销项税额。
简 易
计税法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纳税人
一 般
纳税人
(1)税率:基本税率和低税率
(2)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
(1) 税率:3%征收率
(2)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法
(3)不能开具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主要标准:
(1)货物生产或应税劳务:销售额50万元以下
(2)其他:销售额80万元以下

1.2 “ 营改增”:由“道道征、全额征”向“道道征、道道抵扣”转变
在社会分工不断细化和经济市场化、国际化程度日益提高的形势下,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暴露出的重复征税、制约企业发展的弊端更加突出。“营改增”消除服务业重复征税,使产业链条中的增值税抵扣链条完整,总体上看有助于促进服务业发展和产业分工进一步细化,是我国税制完善的重要内容,也有利于我国税制同世界接轨。
2013年8月,“营改增”试点在全国推广,试点行业增加了邮政服务业,2014年5月又新增电信服务业(见表2)
表2 我国“营改增”试点主要内容(截至2014年9月)

“营改增”试点
征税
范围
提供服务:
(1)交通运输业
(2)部分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和广播影视服务)
(3)邮政业服务
(4)电信业
(4)电信业
税率
基本税率
(1)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17%
原营业税税率:5%
(2)交通运输、邮政业服务和基础电信服务:税率11%
原营业税税率:3%
(3)其他现代服务业和增值电信服务:税率6%
原营业税税率:5%
征收率
3%
原营业税
免税优惠过渡政策
(1)以下项目免征增值税(主要列举科技服务业有关项目):
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提供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其他
(2)对于免税服务,纳税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纳税人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申请免税

2 “营改增”整体上有助于科技服务业发展
科技服务业的范围目前尚未统一,与高技术服务业有所交叉 1 。但从总体看,科技服务业具有人才智力密集、科技含量高、产业附加值大、辐射带动作用强等特点,主要包括研究开发、技术转让、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技普及等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 2 。“营改增”试点适用的现代服务业中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等都属于科技服务业。
2.1 科技服务业适用较低增值税税率,基本保证在“营改增”中平稳过渡
“营改增”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基本税率为11%和6%两档。其中,除了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外,其他现代服务业包括科技服务业都适用6%税率,仅比原5%的营业税率提高了1个百分点。因此,即使科技服务业等“轻资产”的现代服务业企业的进项税额较少,但其在日常经营中购入设备、租赁房产、外包服务等支出仍然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进项税额抵扣,只要进项税额总额不小于销售收入的1%,科技服务业企业就等量销售收入缴纳的增值税额就不会比原营业税额增加。
“营改增”中小规模纳税人 适用3%的征收率,与原3%或5%的 营业税率相同或降低,税负必然有所下降。
2.2 绝大多数试点科技服务业企业税负下降,服务购买方企业减税效果更明显
在6%的增值税率和3%的征收率下,增值税抵扣链条上的科技服务业上下游总体上实现了减税。一方面,“营改增”消除服务业全额征收营业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而导致的重复征税,试点企业税负一般会有所减轻;另一方面,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增加了可抵扣进项税额,税负也会相应下降。
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开数据,我国“营改增”试点从2012年1月1日到2014年6月,试点企业达342万户,其中一般纳税人占19%;超过96%的试点企业税负不同程度降低,累计减税1174亿元;非试点纳税人通过购进服务增加进项税额抵扣共减税1505亿元(占56.2%) 3 。据估算,科技服务业企业和服务购买方企业的减税情况与全国整体情况类似。
2.3 “营改增”有助于促进科技服务行业整体发展
第一,服务下游环节所支付的税款可以抵扣,企业业务和市场会进一步拓展,从而推动产业发展。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2014年上半年,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税收 增长35.3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0.1%,都明显高于同期其他大多数行业的税收增幅 3
第二,为获得进项税额抵扣,在较长产业链上经营的企业会将纳入增值税链条的各项服务业务进行剥离,提升企业的专业化,从而有助企业未来发展和产业分工的进一步细化。
3 “营改增”中少数科技服务业企业税负增加是暂时现象
少数科技服务业企业反映,企业增值税负较缴纳营业税时略有增加。但从长期来看,少数企业税负增加只是暂时现象。
第一,随着“营改增”将全部试点行业纳入,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也将加大。据报道,房地产业、建筑业和金融保险业等将于2015年相继进行“营改增”。因此,科技服务业企业将有更多的进项税额用于抵扣。
第二,科技服务企业采取相应措施积极应对、周密筹划,税负的少量增加就能够通过市场自身力量得到解决。比如,将部分业务剥离以扩大进项税额抵扣。
4 “营改增”新问题:弱势的技术交易卖方多放弃增值税免税优惠,应对政策有待进一步研究
对于原营业税的免税服务,“营改增”过渡政策也基本对增值税给予了免税。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由免营业税改为免增值税,体现了政府对技术交易活动的税收激励,但却忽略了我国技术交易市场目前多为买方市场的现状。
处于强势的买方若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常要求卖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以获得进项税额抵扣,并利用其强势地位将增值税负向前转嫁给卖方。为促成交易,卖方只能选择放弃免税,税负增加。此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6条,放弃免税后,36个月不得再申请免税,这意味着卖方即使在买方不再要求进项税额的情况下,也必须开具增值税发票,无法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对于该问题的解决方法还需科技、财税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既要发挥税收政策对技术交易的激励作用,又要保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和我国税制改革大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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