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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成都市科技金融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01-22
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及各区(市)县科技、金融、财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成都市委关于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加快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区域创新创业中心的决定》(成委发〔2015〕12号)、《促进国内外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在蓉转化若干政策》(成委办〔2016〕12号)和《成都“创业天府”行动计划2.0版》(成办发〔2016〕15号),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提升科技企业投融资能力,助推企业创新发展,我们对《成都市科技金融资助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成都市科技金融资助管理办法.doc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成都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成都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6日
成都市科技金融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成都市委关于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加快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区域创新创业中心的决定》(成委发〔2015〕12号)、《促进国内外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在蓉转化若干政策》(成委办〔2016〕12号)和《成都“创业天府”行动计划2.0版》(成办发〔2016〕15号),进一步完善我市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提升科技企业投融资能力,助推企业创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金融资助是指为发挥财政科技资金引导作用,对我市科技型企业在创新创业活动中为获取社会金融资源支持而给予的经费补助。
第三条 科技金融资助实行后补助的支持方式。包括天使投资补助、债权融资补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补贴、科技与专利保险补贴等。
第四条 科技金融资助支持对象为在蓉创新创业的科技型企业和青年大学生创业团队等。
第五条 科技金融资助经费来源为市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
第二章 天使投资补助
第六条 天使投资补助是指对获得天使投资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给予的一次性经费支持。
(一)支持范围:
1.获得天使投资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
2.由创投机构投资引进并入驻我市市级以上创新创业载体的市外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
(二)支持条件(同时具备):
1.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成立时间在8年以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净资产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或年销售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3.技术创新及商业模式创新特色明显,技术较为成熟,且知识产权关系明晰无纠纷;
4.自获得天使投资后一年内提出补助申请。
(三)补助额度:
所获天使投资额的10%、最高100万元的经费补助。
第三章 债权融资补助
第七条 债权融资补助是指对获得信用融资、股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科技型企业以及青年大学生创业团队给予的经费支持。
(一)支持范围:
信用评级补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费补助、担保费补助、贷款利息补助等。
(二)支持条件:
1.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
2.在我市开展创业活动的青年大学生团队(指在校和毕业5年内的青年大学生)。
(三)补助额度:
1.信用评级补助:对为增强企业信用意识而参与信用评级的科技型企业,给予其实际发生信用评级费用的50%、每户每年补助总额最高5万元的经费补助。
2.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费补助:对为增强知识产权运用能力,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科技型企业,给予其实际发生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费用的50%、单笔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每户每年补助总额最高10万元的经费补助。
3.担保费补助:对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得信用融资、股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科技型企业,给予其实际发生担保费用50%、每户每年补助总额最高20万元的经费补助。
4.贷款利息补助:对通过银行金融机构(包括经市金融办批准设立的科技小贷公司)获得信用融资、股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科技型企业以及青年大学生创业团队,给予科技型企业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实际发生的利息额的30%、每户每年补助总额最高50万元的经费补助;给予青年大学生创业团队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额的50%的经费补助。
第四章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补贴
第八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补贴是指对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上市的中小企业给予的一次性经费支持。
(一)支持范围:
1.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中小企业;
2.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上市的中小企业。
(二)支持条件:
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
(三)补助额度:
给予50万元经费补贴,采取分阶段拨付:
1.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合格证券机构辅导,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完成工商注册变更的,给予20万元的经费补贴;
2.实现成功挂牌上市的,给予30万元的经费补贴。
第五章 科技与专利保险补贴
第九条 科技与专利保险补贴是指对参加科技与专利保险的科技型企业给予的经费支持。
(一)支持范围:
获得科技保险的科技型企业。
(二)支持条件:
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
(三)补助额度:
1.对购买科技部门确定的重点引导类险种的企业,按实际支出保费的60%给予补贴;
2.对购买一般类险种的企业,首年按其购买该类科技与专利保险险种实际支出保费的40%给予补贴,以后年度按企业购买该类科技与专利保险险种实际支出保费的20%给予补贴;
3.每年每户补贴总额最高20万元。
第十条 科技与专利保险实行一年一投,按年补贴,对采用一次趸交数年或分期付款方式的保险不予以补贴。同一保单不得重复申请补贴。
第十一条 科技与专利保险补贴对同一企业连续支持不超过3年。
第六章 申请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科技金融资助的基本程序:
(一)申请单位登录“成都科技网”(www.cdst.gov.cn)进入《成都市科技项目申报系统》,进行身份注册,经审核后获得资
助申报资格。
(二)获得申报资格的单位按要求填写相应的申报书后,提交所在区(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所在区(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将推荐文件和申报材料一并交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受理资助申报后,负责组织审核,根据审核结果确定拟资助项目,并进行社会公示。对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分批下达立项文件并拨付资助经费。
第十三条 科技金融资助申报采取常年申报受理。
第十四条 申请科技金融资助的单位,应当以纸质和电子版的形式提交申报材料,并准备相关证明材料供查验。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经费的单位,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资助、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生效,有效期3年。原《成都市科技金融资助管理办法》(成科字〔2013〕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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