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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现合伙制证券私募公司
2010-05-28 资料来源:东方早报 肖莉 2010-4-7
据悉,合伙人获利若低于4%,宝赢投资将不提取任何管理费。
  “由于我们是第一个到券商开股票账户的合伙企业,那些人业务不熟,开个机构股票账户花了3个小时。”上海宝赢投资管理中心合伙人崔军说。
  从去年7月开始,信托公司被暂停开设证券账户,借助信托平台的私募人士被迫另寻出路。合伙人制成为崔军等大批私募的被迫选择。
  然而,多位阳光私募表示,由于法律地位不明确,合伙制私募的税收成为这类企业发展的一道门槛。
 收益4%内不提管理费
  2010年3月18日,上海宝赢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私募基金在工商局注册成立,2010年4月1日该私募基金正式开始运作。
  这是国内首家提出每年为合伙人获利低于4%不提任何管理费的私募基金,也是首家可进行集中投资的私募基金。
  据宝赢投资的合同协议文本显示,其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是:每年12月30日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及结算,有限合伙人获得每年公司利润中按出资比例分配不高于4%的所有部分。
  余下的利润由普通合伙人崔军和有限合伙人分成,75%归有限合伙人(按每个有限合伙人的出资额按比例分配),25%归崔军。
  每年结算时如出现亏损由全体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担,下一个投资年度弥补上年亏损后,剩余的投资收益再按原分配方式进行分配,以此类推。
税收限制合伙制私募
  尽管合伙制私募为私募基金打开了一扇窗,但大多数私募仍然没有选择这条路。一位私募基金人士说,主要是来自法律地位不明确和税收方式不确定。
  好买基金研究中心分析人士表示,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尚无《个人破产法》和《无限责任法》,信用体系不完善。同时,有限合伙企业不具备完全的法律地位,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无法行使诉讼权和被诉讼权。万一出现纠纷,受损失者可能求告无门。
  税收的现实利益,则让私募对合伙制模式更加担忧。“我们去打听过,税务局的人说因为以前没碰到过我们这种情形,不知道税收该怎么处理。”上海一位阳光私募的投资经理说。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税收政策的规定,合伙企业应当“先分后税”。
  该私募人士举例说,比如某规模10亿元的合伙制私募,管理者和其余4位合伙人各有2亿元资本,假设该私募基金上一年度赚1亿元,按照20%的业绩报酬分成,基金管理者应获得2000万元的管理费,剩余8000万元中,由5人平分,每人分1600万元。
  “现在的问题是,法律规定股票二级市场交易获利不要交所得税,每人分得的这1600万元要不要交税?管理费分成的这2000万元是不是也要交税呢?如果都要交税,哪个私募还愿意干?”这位私募人士说道。
  国信证券基金分析师彭怡萍认为,如果私募基金采取有限合伙制,投资者需要缴纳5%~35%的合伙人所得税以及基金本身的营业税。这是现阶段制约该模式发展的重大障碍。
  宝赢投资管理中心的合同契约中称:“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法的规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但现在法律规定股票二级市场交易获利不要交所得税,如国家政策变化按国家政策办理。”
“不用交税只是投资者自己的理解,因为以前合伙制企业并没有投资二级市场的,所以谁也说不清楚将来税收机关会不会征税。”一位私募人士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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