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资讯
问解科技金融联立方程式——浅析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金融制度安排
2010-06-24 资料来源:科技日报 杨靖 2010-5-12
构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将进一步完善风险资本退出机制,能够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上风险资本效能
  与集合债券相比,集合票据正在成为一项发行灵活度更高,政策空间更大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债务“打包”融资工具
  不难看出,《通知》为险资进入高新技术产业,预留出了不小的政策空间
  4月初,科技部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北京召开科技与金融结合工作座谈会。据悉,七部门近期将共同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科技金融合作的若干意见》。
  近年来,针对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的种种问题,有关部门的科技金融战略合作不断深入,并开始取得成效。随着一些针对性的科技金融政策陆续颁布实施,支撑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金融体系也逐年完善。
 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完善风险资本退出机制
  硅谷经验表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软环境尤为重要,而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是高新技术产业规模经济的推动者。曾有一项调查这样断言,美国电子产业在上世纪的迅速发展,完全得益于当时美国完善的资本市场。
  早在2006年,在科技部的支持下,中关村开始建设有“新三版”之称的“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代办转让系统”,为中关村中小企业构建“场外”股权流通转让交易平台。科技部于2009年颁布的《关于发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对“新三板”的全面建设提出明确要求,“进一步完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代办转让系统的相关制度,加快扩大在国家高新区进行试点”。可以预见,“新三版”在全国各个“科技重镇”迅速布局并发挥资源配置功能的日期已为时不远。
  更为业界所关注的是,“十年怀胎”的中国创业板终于呱呱落地,从去年10月30日到今年5月,仅半年多的时间,创业板上市公司规模达到了70家,未来还将扩充到400家以上。
  2009年3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颁布,正是中国证监会给中国创业板的一纸“准生证”,在其6章58条的详尽条款中,证监会对拟到创业板上市企业的发行条件、发行程序、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全部进行了详细规定。
  《办法》规定,到创业板上市的企业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企业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可以看到,与主板市场相比,创业板市场“低门槛”和“高成长”的特性,对成长性高新技术企业尤为适合。更可以断言,构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将进一步完善高新技术产业的风险资本退出机制,能够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上风险资本效能,为高新技术产业化提供了多方位有效的金融制度安排。  
  推动金融创新,拓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由科技部等部门牵头发起的2007年中关村高新技术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以下简称“07中关村”),被业界视为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在债券市场上获取“发言权”的破冰之举。
  众所周知,由于高新技术产业的新颖性和不确定性,受到发行规模和信用等级严格考量的债务融资模式,对高新技术企业接纳程度极其有限。就集合债券模式而言,实际上,“07中关村”由国家开发银行提供再担保服务,而后由于银行对企业债的担保业务被叫停,导致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信用增级缺位,“07中关村”被继续复制的空间大幅缩小。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种在债券市场上,为高新技术中小企业“打包”融资的模式依旧可圈可点。
  直到2009年,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中国银行间市场协会制定颁布《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打包”融资随即有了一条绿色通道。
  《指引》进一步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上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的发行和流通。《指引》为集合票据制定了标准,明确指出,集合票据是2个(含)以上、10个(含)以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统一产品设计、统一券种冠名、统一信用增进、统一发行注册方式共同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当年11月25日,银行间债券市场首只集合票据,由北京银行主承销的“北京市顺义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成功发行;今年2月26日,中关村高科技中小企业2010年集合票据上市发行……种种迹象表明,与集合债券相比,集合票据正在成为一项发行灵活度更高,政策空间更大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债务“打包“融资工具。
 构建金融保障体系,险资护航高新技术产业
  为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科技部与中国保监会于2006年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组织开发科技保险险种,并积极创新科技保险发展模式。
  据资料显示,在2007至2008年间,科技部与保监会在支持政策比较具体、条件比较成熟的城市率先开展试点。先后推出两批共12个国家科技保险创新试点,包括北京、天津、重庆、武汉、深圳和苏州高新区等。
  由地方科技部门出台配套鼓励政策、保险公司参与试点的新模式,有力地调动了保险公司和地方科技部门的积极性。实践证明,随着科技保险业务的顺利开展和推广,高新技术企业的风险管理意识和能力大幅提升。
  今年3月,为进一步发挥科技保险的功能作用,支持国家自主创新战略的实施,科技部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科技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鼓励保险公司进一步开展科技保险创新业务,要求全国地方科技主管部门推行科技保险保费补贴制度。
  随着《通知》的发布, 科技保险的区域性政策门槛不复存在,科技保险不再局限于科技保险创新试点城市。《通知》要求各有关部门和机构,根据科技领域需求和保险资金特点,研究保险资金支持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的相关机制和具体措施,探索保险资金参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与发展以及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投资的方式方法,并推动相关工作。不难看出,《通知》为险资进入高新技术产业,预留出了不小的政策空间。
  立足产业集群,构建金融服务体系
  2009年5月,银监会与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指出,科技部将整合现有科技资源,推动各级科技部门、国家高新区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制定具体的补贴或风险补偿和奖励政策。
  6月,科技部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科技金融全面合作。不久后,双方联合颁布《关于科技部与中国银行加强合作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科技部与中国银行建立多层次合作模式。要求中国银行选定分支机构与地方科技部门(国家高新区)开展科技金融合作共建,科技部门制定有关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政策,中国银行制定专门的服务策略,为共建的高新区及区内企业提供全面高效的金融服务。
  7月,科技部制定颁布《关于发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鼓励和引导银行在国家高新区的分支机构设立科技专家顾问委员会。建立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特点的风险评估、授信尽职和奖惩制度。推动银行贷款模式创新,开展股权质押、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贷款试点。
以上种种政策举措,进一步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携手商业银行,勾勒出发展路线图——依托国内稳固的商业银行体系,围绕区域性产业集群,构建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体系,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据悉,2009年3月,国务院已批复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点在深化科技金融改革创新等方面先行先试。可以看到,科技金融结合,立足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发展的政策路线逐渐清晰。

[返回]
版权所有 © 科技部中国科技发展战略研究院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