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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为创业企业成长助力——日本政策投资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
2011-02-09 江南体育下载链接科技投资所 李希义
摘要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可以有效解决中小企业,尤其是创业阶段企业的贷款融资难,促进企业快速成长,但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风险比较大,在世界上都是一个难题。日本政策投资银行在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促进创业企业快速成长方面做出了积极的探索,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本文分析了日本政策投资银行在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做法和经验,通过案例剖析了日本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成功的原因,并给出了几点启示以供国内借鉴。
日本政府非常重视中小企业在发展地方经济、提供就业、增强国家竞争力方面的作用。不过,与国际上其他国家一样,由于缺乏固定资产作为抵押物,贷款融资难一直是制约日本中小企业,尤其是创业阶段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的关键问题。具有政府背景的日本政策投资银行(Development Bank of Japan,DBJ)积极推广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IP)质押贷款业务,为拥有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中小创业企业提供贷款融资支持,在解决中小创业企业贷款融资难、促进企业快速成长方面取得了非常好的成效。本报告介绍了DBJ在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取得的成效,分析了DBJ在其中的角色和做法,期望能为我国政府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提供借鉴。
1 DBJ 开展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特点和成效
1.1 DBJ 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历程
DBJ 的前身是成立于1951年全部由日本政府出资的日本开发银行,1999年日本开发银行与北海道开发金库合并,组成日本政策投资银行(DBJ),注册资本全部由日本政府出资。2008年以后DBJ进行了股份制改造,成立了日本政策投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式会社),仍旧由政府资本控股。日本利用政府的财政金融力量对DBJ进行全方位的支持,同时也利用DBJ推行其产业政策,因此DBJ一直在服务于日本政府的经济发展战略。
20 世纪90年代,为了给缺乏不动产的创业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当时日本的通商产业省、日本开发银行创立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式。创业企业可以用其拥有的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作为质押物提供给日本开发银行,银行通过评审后,按照银行制定的贷款条件给予企业贷款。该融资方式致力于中小创业企业的资金筹措手段多样化。
1999 年DBJ成立后,在继承原日本开发银行的业务基础上,继续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担保融资业务,相继开展了以企业数据库版权、企业知名注册域名、软件权、商标、专利技术等作为质押物的担保贷款,解决了这些创业企业贷款担保问题,为企业快速发展提供了充足资金。DBJ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历程详见表1。
表1 DBJ实施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历程
1995
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开始)(以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商标权为主体)
1998
承接附新股认股权公司债(开始)
以数据库著作权为担保进行融资
1999
日本政策投资银行设立“新规事业部”
2000
通过新规事业投资株式会社(NBI)开展的基金出资(开始)
2001
面向与地方银行的协调融资,实施债务保证项目
2002
附新股认购权融资项目1〕(开始)
以信托受益权为担保的融资,以域名为担保的融资
2004
设立技术事业化支援中心
改组新产业创造部(融资、基金投资、事业化支援) 与地方金融机关合作
向电影基金出资,向动画内容2〕的流动化融资
2005
向使用了信托计划的多内容基金(multi-contents fund)融资
向电影2次利用权(录像制品化)3〕的流动化融资
仅以注册商标为担保的融资(评估企业品牌价值)
1.2 DBJ 开展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特点
DBJ 开展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具有以下特点:
(1) DBJ 要求可作为质押物的知识产权包括:计算机程序、音乐、数据库等的著作权、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创意权、商标权等工业所有权,以及商号等。
(2) 知识产权可作为质押物的融资,须具备2个前提条件:①该知识产权已获得法律认可,并能够设定上担保物权;②该知识产权能够在市场流通,并可评估其价值。
(3) DBJ 在把创业企业的核心产权——专利权或著作权设为主质押物的同时,DBJ往往还会要求把相关的创意权、商标权、使用手册等作为附担保品,一起作为质押物。
1.3 DBJ 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成效
从1995年,DBJ的前身——日本开发银行创设“知识产权担保投资”项目,到2007年7月为止,累计提供了大约300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融资额累计约180亿日元4〕(约合12.6亿人民币)。
DBJ 发放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解决了很多企业创业发展过程中的资金短缺问题,促进了企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推动了企业快速成长。
案例1: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推动创业企业快速成长。
“Pencil”公司是成立于1995年的IT相关风险产业,主要从事门户网站的企划、设立和运营等业务,同时也从事将顾客在搜索引擎网页上的顺序靠前等相关服务以及对顾客的登录网页情况进行分析业务,是一家典型的轻资产的企业。为了扩大企业的市场份额,公司研发了一种测定网页广告效果的系统,急需资金支持研发和应用。由于“Pencil”公司所拥有的资产主要是公司的门户网站商标权和域名所有权等无形资产,为了支持“Pencil”公司快速发展,DBJ 经过评估后,在2003年3月向“Pencil”公司发放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Pencil”公司以其门户网站相关的商标权和域名所有权等权利作为质押担保,获得DBJ的1000万日元的资金融资。
DBJ 提供的资金对于Pencil公司发展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从图1看出,在未对其进行知识产权担保融资时(特别是2001~2003年),Pencil公司的销售额处于停滞或下降状态,一直在2亿元左右徘徊;而在对其进行知识产权担保融资之后,2004年Pencil公司的销售额猛增到4亿日元以上,增长率达49%,2005年Pencil公司的营业额是2003年的2倍多,比2004年增长39%。由此显示:DBJ提供的知识产权贷款为Pencil公司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动力。
图1 Pencil 公司 2001 ~2009年 的营业额
数据来源:“Pencil”公司的主页(http://www.pencil.co.jp/company/)
2 DBJ 在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的角色和作用分析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在日本的开展取得了较好的成效,DBJ在其中起到了决定性作用。DBJ充分利用其拥有的人才和技术,进行金融创新,开展了多种方式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为处于创业阶段的企业提供了贷款资金支持。
2.1 贷款提供者:直接给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DBJ 作为日本政府的政策性银行,对于政府支持发展都缺乏资金的创业企业,直接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企业将拥有的专利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质押给银行,经过银行评估和审查之后,即可获得银行的贷款支持。近年来日本政策投资银行(DBJ)每年大约提供30次左右的知识产权担保贷款。而在知识产权的担保物件中,专利权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占很大一部分。
案例2:DBJ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2003 年6月,DBJ向JUSTWAY株式会社提供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该项融资中,JUSTWAY公司以向大型制造公司提供许可的软件程序著作权作为担保是这次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亮点之一。本次质押实现的前提是JUSTWAY和对象公司(大型公司)的交易实现了现金流,JUSTWAY向大型公司提供程序著作权许可,而大型公司则向JUSTWAY支付专利使用费,使JUSTWAY的程序著作权产生了预期的收入。当时JUSTWAY为了扩展产品的国内市场,急需大量资金对该公司既有的软件技术程序等进行开发升级,以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JUSTWAY以该公司的打印驱动程序等相关的知识产权作为担保向DBJ申请贷款支持,DBJ对JUSTWAY公司的程序著作权进行担保价值评估,将该公司的程序著作权折算成现金流的形式,算出其专利权的现金价值;根据现金价值情况以及JUSTWAY公司事业发展的需要,DBJ向其提供资金融资6000万日元(约合人民币463.9万元),该项融资资金主要应用于JUSTWAY公司综合印刷驱动的研发等事宜。
2.2 贷款协调者:联合其它银行共同为企业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风险较大,如果完全由一家银行提供贷款的话,银行所承担的风险比较大。为了降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风险,DBJ在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时,往往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共同为一家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共同承担风险和分享收益。由于DBJ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规模较大,在操作业务和控制风险上积累了较多的经验,因而其他金融机构也乐意与DBJ合作。因此,DBJ在促进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过程中,客观上起到了一个贷款组织协调者的作用。
案例3:银团合作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开展。
2004 年,DBJ与横滨银行缔结业务合作协定,合作开展知识产权质押担保的融资事宜。二者合作融资的第一个案例就是针对电气通信产业的旭通信株式会社(位于神奈川县横须贺市)。旭通信株式会社为了追求销售业务的高效率和系统的高端化,以该公司的专利权、软件著作权作为担保,获得了横滨银行4000万日元(约合人民币310.4万元)、DBJ4000万日元共计8000万日元(约合人民币620.8万元)的融资。旭通信株式会社正是通过这笔贷款实现了销售业务的高效率和系统的高端化。
2.3 知识产权资产运行者:采取SPV形式进行知识产权商业化
DBJ 之所以在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促进创业企业成长上做出了突出成效,关键一点还在于:DBJ擅长对知识产权进行商业化,实现知识产权的价值实现。
知识产权证券化,是指知识产权的拥有者或者发起人将能产生可预期现金流的知识产权或者其相关权益卖给一个合法的独立实体即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由SPV根据该知识产权或其相关权益未来可能产生的收入流而在资本市场发行证券融资的过程。知识产权证券化一般要经过以下流程(见图2):
(1)第一步,对要证券化资产进行打包, 构建知识产权资产池。为了能够成功地发行证券,发起人首先要对自己拥有的能够产生未来现金流量的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进行评估,确定哪些知识产权可用于证券化,最后把这些知识产权组合,形成一个资产池。
(2)第二步,创建SPV,将知识产权资产本身或者权益卖给SPV。在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需要建立一个具有破产隔离功能的特殊目的机构( SPV) ,使被证券化资产可以从发起人的资产中独立出来,实现破产隔离功能。在创建了SPV以后,发起人将支持证券发行的知识产权转移给SPV。
(3) 第三步,SPV根据这些资产设计证券。
(4) 第四步,发行证券。经过信用评级机构对证券评级后,发行人根据不同投资者对风险和收益偏好情况对知识资产进行打包,发行不同层级结构的证券。
(5) 第五步,对资产进行托管,建立投资者还款账户。发行人应当指定一个管理人对知识产权资产池进行管理,负责收取、记录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并把这些现金流存入托管银行的收款专用账户。
(6) 第六步,按期还本付息。按照规定的期限,托管人将资产池产生的收入对发行的证券偿还本金和利息。

SPV
投资者
知识产权所有者/发行
债券托管人
知识产权授权/转让
现金
由信用评级机构评级,发行证券
发行收益
文本框: 现金收入文本框: 还本付息图2 知识产权证券化交易流程图

在实践操作中,DBJ采用DCF估值法(Discounted Cash Flow),通过预测企业未来现金流的折现值来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在DBJ选择资产证券化的知识产权中,既有DBJ直接购买或者获得授权使用的,也有企业质押的,这些知识产权拥有者都可以从DBJ获得资金支持。更重要的是,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可以为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银行提供一个质押物的变现渠道,当企业贷款出现违约后,银行可以将企业质押的知识产权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让知识产权产生现金收益,补偿银行的贷款损失,从而提高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积极性。
3 DBJ 成功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原因
DBJ 开展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在日本产生了深刻影响,DBJ成功的因素有很多,主要原因如下:
3.1 明确的功能定位——政策性机构角色促使DBI积极探索
从DBJ的发展历程来看,DBJ一直具有承担政府政策使命的角色,从日本的经济和社会政策角度来支持项目。DBJ将自身定位为“充分发挥复合型职能、服务于日本经济社会建设项目的综合性政策金融机构”,其经营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参与市场竞争,投融资方向集中于政府确定的政策性重点项目。从2001年开始,DBJ确定将“地域复兴援助”、“环境对策·生活基础设施”和“技术·经济活力创造”三个领域作为投融资重点领域,目的是支持日本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其中,对新技术和新产业创造的支持是DBJ资金投向的重点之一,而很多拥有新技术的创业企业,资金短缺是关键一环,很多企业受制于资金短缺而倒在企业发展的“死亡之谷”。出于支持缺乏不动产创业企业贷款融资的要求,DBJ 综合性地运用各种新的金融方法,开展了利用创业企业的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作为质押,来获取银行贷款的融资业务。
3.2 秉持技术经营的理念——DBJ积极开发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价值
DBJ 作为一家金融机构,非常重视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资产的作用,重视公司在评估项目上的经验积累和金融产品的创新能力,认可知识产权的重要价值。DBJ认同其他企业拥有的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价值,认为企业的专利等知识产权只要经营得当,在掌握评估技术和金融创新的情况下,是可以产生并创造财富的。因此,DBJ积极开发拥有知识产权的客户,或者通过认可的知识产权作为质押提供贷款,或者购买看好的知识产权,进行资产证券化,利用知识产权产生的现金流来获取收益。
3.3 具备持续金融创新的保障——人才和技术
从1995年开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以来,DBJ已经持续开展这项业务15年。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DBJ持续进行了多种金融创新,先后开展了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和证券化,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DBJ 之所以可以不断地进行金融创新,关键在于DBJ拥有进行金融创新的人才和技术。DBJ在支持技术创新的长期实践中,从事了大量的投融资活动,积累了很多经验,掌握了很多技术创新项目的信息。同时,为了提高员工的专业和技术水平,DBJ非常重视员工的技能教育和培训。对于新进员工,DBJ坚持长达两个半月的公司金融的培训计划,目的在于提高新员工筛选项目的专业技术。这个培训计划与在岗培训一起提高了DBJ主管和员工的专业技术水平,培训了一批项目评估和金融创新方面的专家和技术人员,他们掌握了了挑选项目和评价项目以及应用新的金融方法来解决问题的能力,对于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起到了关键作用。
3.4 构建官产学研合作平台和网络——促进信息和技术交流
DBJ 的成功之处还在于,DBJ构建了官产学研合作平台和网络,为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信息和技术交流服务。
DBJ 一直保持与中央政府机构和地方政府主体长期的合作关系,共享政府支持项目的信息,这些信息有助于提高中央政府机构和地方政府主体引进措施的有效性。同时,DBJ还与国内外的大学和研究机构构建人力交流和互换计划,建立由产业、学术和政府机构领域内多方面的专家(包括大学教授、律师、注册会计师、其他专家)组成的网络;DBJ还与日本本土和国外的公共和私人金融机构合作,构建一个利用新金融方法的金融平台,提高DBJ员工的专业和技术能力。
4 启示和建议
DBJ 通过不断的金融创新,在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促进创业企业成长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DBJ在这方面的成功给我们了以下启示。
4.1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发展需要金融创新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比银行传统贷款的风险大,在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下,国内很多地方的商业银行已经探索开展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从国内现有的实践来看5〕,国内银行开展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主要是专利、软件著作权和商标等质押物的贷款,知识产权的范围有待扩展,更重要的是,当前国内部分地方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出现了后续乏力的情况,有些地方由于贷款成为不良贷款,严重影响了发放贷款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行6〕。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之一在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产品设计时出现了问题,在知识产权的识别、评估和风险设计上存在问题。由于存在金融创新技术上的问题,导致国内部分人对于知识产权质押业务的开展产生了错误的认识,认为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不能解决企业的贷款难问题。
但是,从DBJ的探索实践来看,DBJ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既有工业企业,软件开发商,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也有影视公司等,针对不同形式的知识产权,包括企业拥有的专利权,软件著作权、商标、域名等,进行金融创新,开展了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有效促进了创业企业的快速成长。由此可见,只要通过持续的金融创新,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长期发展是完全可行的,知识产权也是可以转化并给金融机构带来财富的。
4.2 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拓展知识产权价值实现的途径
目前国内开展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主要是专利、版权、商标的质押融资,在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方面还存在不足。国内关于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主要是理论研究,真正实际操作上的实践很少。鉴于知识产权证券化对于提高知识产权的价值实现具有重要作用,对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建议应该推动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工作。
4.3 开展银团贷款降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
DBJ 在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时,采用了银团贷款的形式,联合多家银行共同对同一家企业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充分发挥了银行合作的比较优势,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对于推动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起到了重要作用。当前国内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时间比较短,各家商业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基本上处于还探索阶段,采取的措施和方法不尽相同,基本上是各家银行独立操作实施这项业务,还没有银行联合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没有发挥多家银行在项目筛选、价值评估和风险分担上面的合作优势。鉴于DBJ的成功经验,建议多家银行合作,采用银团贷款方式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发挥多家银行的积极性和联合优势,共同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在国内的开展。
4.4 培养知识产权价值发现和价值评估的专业人才
DBJ 能够成功地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与其拥有一批掌握知识产权价值发现和评估技术的专业人才有关。作为一家长期为企业技术创新服务提供资金支持的综合性政策金融机构,通过不断的融资实践并与国内外相关机构合作交流,DBJ培养了一批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服务的人才,掌握了知识产权的挑选、发现、价值评估和金融创新能力,从而为持续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金融创新提供了支撑。因此,国内的金融机构也需要在培养支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人才上下功夫,培养专门的知识产权识别和评估人才,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在国内的持久创新和发展。


12001年以前所使用的日本旧商法中的 “新股认股权(新株引受権)”和现在的“新股认购权(新株予約権)”概念基本相同。自旧商法被修改以后,由于“新股认购权(新株予約権)”导入了单独发行转让制度,公司法中的“新股认股权(新株引受権)”与“新股认购权(新株予約権)”成为完全不同的概念。
2内容产业:制造、开发、包装和销售信息产品及其服务的产业。内容产业的范围包括各种媒介上所传播的印刷品内容(报纸、书籍、杂志等),音响电子出版物内容(联机数据库、音响制品服务、电子游戏等)、音像传播内容(电视、录像、广播和影院)、用作消费的各种数字化软件等。
3日本著作权法规定有关于“二次著作物”的法律术语,指对著作物进行翻译、编曲、改变形式、改编为脚本、摄制电影、以及通过其他改编方法创作的著作物。电影的二次利用,是指将其录像制品化。
4数据来源于DBJ的年报和网站。
5李希义,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现状、问题和对策分析,江南体育下载链接调研报告2008年第84期
6李希义,蒋琇,政府引导下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开展的类型和特点分析,江南体育下载链接调研报告2009年第3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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