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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税收刺激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长期投资
2011-03-29 江南体育下载链接科技投资所 薛薇
摘要: 企业发展早期需要天使投资和风险投资的长期投资支持,但我国却存在严重不足,政府应对民间资本给予适当引导。国外许多国家对中小企业的长期投资者给予了税收优惠,以对民间资本产生普遍性激励。但我国现行所得税制对长期科技投资的激励不足,特别是股权投资激励存在“重后端、短期”的问题,本文对此提出了税收政策建议。
1政府应引导民间资本增加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长期投资
1.1 我国天使投资缺位
在我国现有投资机制中,科技投资与其他要素投资之间民间资本更倾向于选择后者。这一方面体现在我国持续和大规模的固定资产投资;另一方面体现在经常出现的短期投机,如在房地产、证券、大宗商品市场等领域热衷于赚“快钱”的投机活动1〕
因此,虽然我国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特别是民营企业家,但选择做天使投资人的非常少,我国的天使投资几乎空白。相反,天使投资在发达国家较为普遍,尤其是美国。2009年,美国的天使投资额为176亿美元,共有57225家创业企业获得了天使投资2〕
1.2 我国风险投资的前端投资不足,且投资强度小
近年来,我国的风险投资行业不断发展,2009年管理的资本总额达1605.1亿元3〕,但风险投资的PE(私募股权)化现象仍然较为明显,热衷于后端投资、追求短期收益。以创业板为例,截至2010年8月8日,100家创业板上市公司中共有151笔创投投资,平均持股时间(从投资到上市)26.4个月,其中持股不足1年的占10%,2年以内的达50%以上4〕。此外,我国风险投资的投资强度还较小,2009年仅为1060万元/项,约为美国当年的20%5〕
2税收是激励民间资本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长期投资的重要工具
税收政策通过影响资本的边际成本与收益来影响资本所有者的投资决策。为此,国际上许多国家对中小企业的长期投资者多给予税收优惠,主要表现在资本利得税和股息所得税政策6〕
2.1 多数国家对长期资本利得实行低税率优惠
国际上多数国家对出售或转让包括股票在内的资本性资产的增值收益都征收资本利得税。但与普通所得和短期资本利得相比,多数国家对资产持有期超过1年以上获得的长期资本利得实行低税率优惠7〕,并允许资本损失抵扣资本利得甚至普通所得8〕。这种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普遍税收优惠极大地鼓励了各种长期投资行为,也激励了以股权投资为主的风险投资业的发展9〕
2.2 多数国家对个人股息收入采取减税或免税
以OECD成员国为例,为减轻甚至完全消除股息重复征税,三分之二的成员国在股东层次进行了归并课征(即在股东层次上采取消除股息重复征税的方法),并且多数是对个人股息所得进行减征或者降低税率或者免税。
2.3 有的国家特别对小企业的长期投资者给予更多税收优惠
以美国为例,根据美《国内税收法典》,从1993年8月起,非公司纳税人10〕购买符合条件的小企业股票,可以享受以下三种税收优惠。
第一,持有满5年,实现的资本利得减按50%计征,但减征的上限不能超过1000万美元或者股票购入总成本的10倍11〕
第二,持有6个月后转让并获得资本利得,并在转让后的60天内又将所实现的资本利得用于购买其他符合条件的小企业股票,那么已实现的资本利得可以延期纳税12〕
第三,转让发生的损失可以视为普通损失冲抵普通所得,但对于单个纳税人在每个纳税年度可冲抵的此类损失不能超过5万美元13〕
2.4 有的国家特别对风险企业的天使投资人给予更多税收优惠
以日本的“天使税制”为例。2008年,对符合条件的风险企业(类似于我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的天使投资人可以选择A或B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A是指,天使投资人投资时,其投资额减去2000日元的余额可以从其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扣除总额不得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40%或者1000万日元14〕
优惠政策B是指,天使投资人投资时,其投资额可以全部从其当年的股权转让资本利得中扣除,且没有扣除上限规定15〕
3我国现行所得税制对长期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激励不足
3.1 股权投资的所得税激励:重后端、短期
我国目前对投资于上市企业取得的股权相关所得(资本利得和股息收入)的税收待遇,无论股权持有时间长短,都较为优惠。
按照我国现行个税,对于股票转让收入,个人投资者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或证券投资基金的收入,无论股票持有时间长短,都免税16〕但转让非上市公司股票的收入,无论持有时间长短,在减除股票购买原值和合理费用后,都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税率。
在股息、红利收入上,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或证券投资基金取得的股息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17〕,即对来自上市公司的股息收入实行部分归并课征;但从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收入全部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仍适用20%税率。
上市融资是企业处于成长后期的主要融资方式。相比之下,对于处于成长早期、融资困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对之股权投资的所得税激励有限。
3.2 70% 投资抵扣的所得税优惠对风险投资的前端投资激励作用有限
根据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创业风险投资公司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投资额70%在股权持有满2年当年可抵扣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目前,该税收优惠也是唯一有关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所得税优惠,但其激励范围有限。
一方面,该优惠政策规定的投资对象有限,仅包括通过高新技术企业新认定办法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虽然有利于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集中支持,但由于新认定办法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及研发和成长性等指标方面有明确的定位,因此,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仅是大量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小部分。
另一方面,受惠的投资者有限,仅包括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备案了的创投企业,有限合伙创投、未备案的创投公司和其他有相同投资行为的投资者都不在受惠范围之列,从而降低了该优惠政策对前端投资的激励范围。
3.3 有限合伙创投的所得税政策未理顺18〕
有限合伙人的相关所得税规定目前都按照《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以下简称《通知》)执行。
(1)不能享受70%投资抵扣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在很大程度上,这直接导致了有限合伙创投的有限合伙人所得税负高于能够享受该优惠政策的创投公司股东的所得税负。
(2)有限合伙人收入不能分类课征,税负较高。
首先,对于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根据《通知》,其从有限合伙创投分得的收入统一按照“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纳税,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年净收入5万元适用税率为35%)。但实际上,有限合伙人不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本质上是投资者,其收入属于投资收益,主要表现为股息或股权转让收益。因此,将其收入统一归为生产经营所得不合理。而35%的高税率不仅大于我国个人投资者股息和股权转让收益一般适用的20%税率,更大于个人投资者投资于上市公司所获投资收益的实际税率。
其次,对于法人有限合伙人,《通知》并未明确其从有限合伙创投分得的来自被投资企业的股息收入是否免税。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法人获得的股息收入免税,创投公司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股息收入在经过创投公司和法人股东的环节不存在重复征税。因此,若法人有限合伙人从有限合伙创投分得的来自被投资企业的股息收入不能免税,就存在重复征税,相关所得税负也会高于创投公司法人股东。
4完善我国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长期投资的所得税制度框架建议
4.1 基本思路
应利用税收政策鼓励长期科技投资,特别应激励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要投资对象的天使投资和风险投资。
(1)长期目标。
第一,对长、短期投资收益建立有差别的所得税制度,鼓励长期投资。对长期投资的资本利得给予优惠税率,并允许资本损失在一定范围内税前扣除,以减轻长期投资风险。
第二,对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个人股东,其股息收入给予部分或全部的归集课征,以减轻或完全消除股息重复征税。
第三,在长期资本利得和股息收入税收优惠的基础上,建立对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长期投资者更加优惠的税收激励制度。
(2)近期目标。
在我国现有个人所得税制和企业所得税制的基本框架下,综合考虑效率与公平,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长期投资者建立税收激励制度。
第一,将股权投资抵扣税收优惠的投资对象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扩大到“未上市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二,将享受股权投资抵扣税收优惠的投资者从备案的创业风险投资公司扩大到所有组织形式的创业风险投资(股权投资)机构、个人投资者和其他法人投资者。
第三,投资额仅能抵扣长期资本利得,即投资额抵扣的应税收入限定在投资者转让持有2年以上股票取得的应税收入,以明确优惠对象。
第四,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股权投资的有限合伙创投与自然人,其分得的股息收入再投资到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部分可以延期纳税,即直到不再进行类似的投资时该种股息收入才需纳税。
4.2 具体措施
根据近期目标,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创业风险投资公司享受的投资抵扣税收优惠。
创业风险投资(包括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股权投资2年以上,就允许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转让“持有2年以上股权”取得的股票转让应税收入,不足抵扣的部分在以后纳税年度无限期逐年抵扣。
(2)有限合伙创投的有限合伙人享受的投资抵扣税收优惠与股息再投资延期纳税。
有限合伙创投转让股权的资本利得与取得的股息收入应单独核算,每个有限合伙人(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和法人有限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各自的股权投资额和相应的股权转让收入或股息收入,分别计算缴纳企业或个人所得税。并且,自然人有限合伙人的股权转让收益与股息收入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率;法人有限合伙人的股息收入则免税。在此前提下,有限合伙创投的有限合伙人可以享受以下两种税收优惠:
第一,有限合伙创投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股权投资2年以上,就允许每个有限合伙人按照各自归属的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其分别从有限合伙创投转让“持有2年以上股权”分得的股权转让应税收入,不足抵扣的部分在以后纳税年度可以无限期逐年抵扣。
第二,如果有限合伙创投从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得了股息收入,并又再投资到科技型中小企业,那么归属于每个自然人有限合伙人的股息收入部分可以延期纳税。
(3)个人投资者享受的投资抵扣税收优惠与股息再投资延期纳税。
个人投资者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股权投资2年以上,就允许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其转让“持有2年以上股权”取得的股权转让应税收入,不足抵扣的部分在以后纳税年度可以无限期逐年抵扣。
如果个人投资者从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得了股息收入,并又再投资到科技型中小企业,那么这部分股息收入可以延期纳税。
(4)其他法人投资者享受的投资抵扣税收优惠。
其他法人投资者主要是指具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其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股权投资2年以上,就允许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其转让“持2年以上股权”取得的股票转让应税收入,不足抵扣部分在以后纳税年度无限期逐年抵扣。
4.3 实施方法
(1)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判断标准可参照《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国发办[1999]47号)或者另行制定。但为便于政策操作,对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和取得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投资抵扣优惠或股息再投资延期纳税的投资者可以持相关证明材料直接申请相关优惠。
(2)实施步骤。
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长期投资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可以先行试点,待政策成熟后,向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推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和《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144号),试点可以选择“中关村自主创新科技园区”和“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1江南体育下载链接科技投资研究所课题组.中国的科技投资:成效与创新(总执笔:郭戎)[R].浦江创新论坛研究报告,2010,2。
2数据来源:美国新罕布什尔大学创业中心,《美国天使投资市场年度报告2009》。一般地,美国的天使投资额大于风险投资,最高时达2倍之多,但2009年,受金融危机影响,美国的天使投资额也大幅缩水,与风险投资额持平,但项目数是风险投资项目数的20倍。
3数据来源:江南体育下载链接科技投资研究所.中国创业风险投资发展报告2010[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10.9.
4数据来源:江南体育下载链接科技投资所付剑峰博士整理。
5同脚注8和美国风险投资协会2010年黄皮书。
6股权投资收入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股权转让的资本利得;二是股息、红利等投资所得。因此,资本利得税和股息所得税政策会对投资人的股权投资行为产生重要影响,国外的相关税收优惠也主要围绕于此。
7以美国为例,在2008年-2010年间,个人一般所得的最高边际所得税率为38%,持有不足1年的资产转让资本利得视为普通所得课征;但持有超过1年的资产(不包括房地产、艺术品等)获得的资本利得适用的最高边际所得税率为15%。
8以美国为例,对于自然人,资本损失首先可以冲抵当期资本利得;不足冲抵的部分才可冲抵普通所得,但最高不能超过3000美元。
9比如,1981年,美国将长期资本利得最高税率由28%下调到20%,到2000年,美风险投资总额较1990年增长了30多倍。
10包括自然人、非公司型企业以及S型公司。其中,非公司型企业主要包括独资企业(SP)、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LLC);合伙企业又分为普通合伙(GP)、有限合伙(LP)和有限责任合伙(LLP)等。“S型公司”仅是税收概念,即封闭公司(美国的公司又分为封闭公司和公众公司)只要符合一定条件并做出选择就可以成为“S型公司”,与非公司型企业一样适用“流经”原则,在公司层面不用缴纳公司所得税。
11这里,符合条件的小企业须符合以下标准:为公众型的股份公司(即C型公司),总资产在发行股票前以及包括发行的股票在内不能超过5000万美元,并且80%资产是用于“活跃”的贸易和商业活动。这种活跃的贸易和商业活动主要不包括农业和与特定服务相关的行业,比如金融类服务、建筑、旅店、艺术品、健康、法律、咨询等,因为这些贸易和商业活动的主要资产是职员的信誉和技能。
12同上。
13这里,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为公众型股份公司,发行股票总规模不能超过100万美元,并且来自特许权使用费、租金、股息、利息以及股票或有价证券转让的收入不能超过总收入的50%。
14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标准:第一,设立未满3年的中小企业;其次,根据公司设立时间和类型(技术开发或者新兴产业),在研发强度、研发人员比例、销售额增长率等方面需满足不同的条件。
15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标准:第一,设立未满10年的中小;其次,根据公司设立时间和类型(技术开发或者新兴产业),在研发强度、研发人员比例、销售额增长率等方面需满足不同的条件。
16详见《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
17详见《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
18薛薇.完善我国创业风险投资所得税制度的建议[R].调研报告,总第1220期.北京:江南体育下载链接,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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