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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以色列、我国台湾等大学科技成果转移模式的实证研究
2011-06-01 张 陆 洋
编者按: 2005-2008年间,张教授一行曾专程去美国、我国台湾、以色列等地实证考察大学科技成果的转化情况。他们在研究中发现,美国斯坦福大学、哈佛大学以及台湾、以色列等地的高校很少有校办企业,大学多以科技成果授权加上科技服务的模式转化科技成果,此外,很多大学都设有风险投资基金,美国高校的风险 投资 基金收益率也是全美国的基金中最高的。这种模式与我国现阶段的科技成果转化的模式不同,其研究发现值得思考和借鉴。
美国、以色列、我国台湾等大学科技成果转移模式的实证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
目前我国科技成果的60%多来自于大学和科研院所,我国大学和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究竟以什么模式来转化?如何发挥大学在高科技及其产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这是我国创建自主创新型国家,面临的既是宏观也是微观的知识经济问题。
美国的硅谷、以色列和我国台湾新竹科技园区的高科技及其产业发展的发达水平和先进程度是举世公认的,这些地方的高科技和产业的发展得益于以大学密集区作为知识和智慧的原动力, 常规地将他们总结为“产、学、研”或者“官、产、学”的模式,这是肯定的。但是我们要问的是,他们的高科技及其产业的发展大学在其中到底起到什么样的作用?
美国硅谷高科技及其产业的发展, 认为美国硅谷是斯坦福大学创办了大量的科技企业,才造就了硅谷的今天,是否真是这样?
以色列虽然国土狭小,却是世界上少有的高科技大国,他们的大学在其中的作用是什么?
我国台湾的新竹科技园的发展,大学在其中的作用是什么?
大学的科技成果是如何转移的?在自主创新型国家中如何发挥创新作用?本着这样的问题,笔者曾专程去美国、我国台湾和以色列的大学进行实证考察,结果是他们的大学在科技园区里并没有创办一家校办企业,而是通过科技成果转移的模式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
二、实证研究的方法和内容
带着这样的问题,我们于2005年10月—2008年6月期间,专门考察了这三个地方。期间专程访问了 斯坦福大学的技术转化中心、亚洲技术研究中心,哈佛大学的世界经济研究中心,以色列国家工业研究中心和本古里安大学技术转移中心、孵化器,台湾新竹科技园、逢甲大学技术转移中心、台湾新竹工业研究院等机构。
实证考察的具体内容有:(1)大学的科技成果以什么方式转化的,如:是自己创办企业?是以技术入股的方式参与科技企业的创业?是与其他企业合作共同创办企业?或者是建立风险投资基金来促进大学科技成果的转化?(2)大学为什么采取这样的科技成果转化方式?而不采取创办科技园区或者直接创办企业的方式?或者以大学无形资产入股方式?(3)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机制是什么,如:是直接管理企业来获得收益?是以知识产权授权使用获得收益?是以大学无形资产股权来获得回报?大学的这种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对于知识产权的发明人的利益机制是什么?当一项科技成果转化之后,发明人能够获得的收益是多少?是怎样获得这笔收益?(4)大学采取这种科技成果转化方式的成效是什么,如:对于巩固大学的学科地位的效应?对于促进大学培养人才的效应?对于大学获得资金支持的效应?(5)大学建立什么的转化机构来促进大学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最优的模式,如:即能够使得大学的科技成果能够迅速转化,又能够形成与大学学科建设互动的机制?即能够让大学科技成果快速转化,又能够规避大学不应该承担基于科技成果创业以及产业化的风险?即能够获得社会和企业界对于大学资金的长期支持,又不使得大学陷于商业机制的风险?等等。围绕着这些考察的内容,我们的考察方法是,先听取各个大学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模式与经验的介绍,然后与他们就上述问题一一讨论。
期间我们做了如下的考察工作。在斯坦福大学,我们听取了亚洲技术研究中心主任Dasher教授“基于科学创新的国家创新体系”报告,听取了斯坦福大学技术转化中心胡主任介绍斯坦福大学技术转化工作的经验;在哈佛大学,我们听取了哈佛洛克中心世界经济研究中心 Josh Lerner 教授的“哈佛的经验”报告;在以色列,我们听取了以色列国家工业研究中心主任“以色列国家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经验”的报告,听取了本古里安大学技术转化中心主任“本古里安大学技术转化中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经验”的报告;在我国的台湾,我们听取了台湾科学园区同业公会主席“新竹科技园区发展的经验以及大学在其中的作用”的报告,在逢甲大学听取了逢甲大学技术移转中心主任“逢甲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模式与经验”的报告,在台湾工业研究院听取了工业研究院副主任“工业研究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模式与经验”的报告。在听取了上述各种报告之后,我们就考察具体内容的五个方面问题,与他们讨论,得到了上述各种方面专家的明确回答。所考察的这些大学或者科技成果转化机构,他们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模式以及获得的经验,完全与国内大学的现行做法和模式是不一样的。
考察的结果是:这些大学都没有自己学校创办的“校办科技企业”,也没有什么“大学科技园区”,他们都是以科技成果授权使用加上技术服务,或者以专利入股加上技术服务的模式进行成果的转化工作。这样的模式保证了大学的学术与产业界的互动,相得益彰。以斯坦福大学大学为例,他们作为硅谷的技术密集的知识供给方,但是他们在硅谷并没有一家斯坦福大学创办的科技企业,硅谷作为世界最著名的高科技产业发展园区,斯坦福大学在其中仅仅是科技成果提供者而已,并没有参与高科技产业园区的创建发展工作。同样,哈佛大学与“128号公路”的关系,台湾新竹科技园区与台湾的交通大学、清华大学等的关系,还有以色列的科技孵化器与大学的关系等,都是这种科技成果或者知识的供给者,而并不是直接的参与者。
三、结论与分析
通过考察,我们有着这样的结论:所有考察的大学都没有自己的校办企业和科技园区;美国所有专家都肯定的是斯坦福大学技术转化中心的技术转移工作是全美国做的最好的;而哈佛大学,以色列本古里安通过筹建大学转化基金,即风险投资基金来投资大学成果与产业对接的创新项目;台湾与以色列的模式一样,是以技术授权加技术服务的模式,进行成果转移的。
他们为什么这样做,为了保证社会分工以及专业化的效率,大学的本质工作是知识的创造,而非企业的创造。尽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存在着大学与企业之间的“断裂带”,大大阻碍着科技成果的快速转化,但是完全可以借助基于科学创新的国家创新体系的建设来解决这个“断裂带”问题。关键是大学要设计好一套基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微观期权服务利益的机制,再加上风险投资促进创业加速的机制,就能够很好地解决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问题。
以药物开发过程为例,一个新药的研究和开发需要经历的科学——技术——药品的过程是:基础研究——临床前的研究——一期临床研究——二期临床研究——三期临床研究——药品的上市等。在这个过程中大学的研究工作往往只是进行到一期临床前,而企业需要的药品往往是三期临床之后的比较成熟的成果,中间的一期临床和二期临床往往是药品开发过程中风险大、淘汰率高、投资不确定的阶段。这个阶段由于学术水平较低而大学往往是不愿意去做的,同时由于这个阶段的学术要求又高于实际企业技术资源禀赋,企业也往往不愿意做的,这就形成了所谓的成果转化的“断裂带”。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不得不创建自己的工程中心来解决新药开发的这个问题,但是工程中心往往会遇到科学理论滞后或者不对位的问题,不得不聘请一批专家来工作,从而导致企业的开发成本的大大提高。同样,大学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要去接受国家或者企业的支持,来创建相应工程中心,但是由于缺乏企业工程技术资源的支持,开发的工作进展往往比较迟缓,进而影响学校的学科的发展。为此能够有一个两全其美的解决方案,就是大学能够延伸他们在科学创造基础上的服务,而企业又能够延伸基于市场和工程资源禀赋条件上的开发服务,在大学与企业之间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桥梁”解决科技成果转化的“断裂带”问题,或者是由“孵化器”来将大学和企业的需要结合起来,在风险投资促进创业加速的作用下,尽快完成基于科技成果形成新兴科技企业的创业过程,在大学与社会需求之间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孵化机制”完成科技企业创业的使命。
根据这样的分析,大学将精力过多的用于开发,长期下去必然会影响大学的科学水平的提高,甚至使得大学进入商业领域,失去大学应该创造知识、培育人才的社会分工价值所在。但是自1953年硅谷创建以来,对于大学有了一个使命重新定位需求。即自有了大学以来,在1860年代中期以前,大学仅仅是培育人才的一项使命,而自德国洪堡教育改革之后,大学增加了一项新的使命,就是还要不断的研究开发新的科技成果,以适应社会对于科技成果的需要。而以现代高科技产业为核心的新经济发展需要,大学还要增加一项新的使命,就是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并在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中,获得与社会的互动,加速大学在科学创新方面的进步。显然,现在发达国家的大学都是以科学创造、科技成果研究开发和培育人才领先的。
问题是在保证大学科学领先水平的前提下,以什么样的模式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通过实证考察,美国和以色列以及我国的台湾的大学创造出了一个值得学习和借鉴的科技成果转化模式。
斯坦福大学在保证培育人才的质量和科学水平领先地位的前提下,为了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明确规定大学的科技成果统一由大学的技术转化中心来实施转化工作,而创造该成果的教职员工随着科技成果转化进程,可以长期为企业提供顾问价值性的服务,或者担任独立董事价值性的服务,该服务以一般不超过5年为限。但是创造该科技成果人员不得到企业里兼任做董事长、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首席技术官等有职位的工作,否则学校将会权其退出教师的职位。哈佛大学虽然没有斯坦福大学那样的限制性规定,但是也有正面的规定,即一周当中,教师必须有四天的时间是在为学校的教学和科研在工作,该工作时间都要有秘书的记录为证,一周当中仅仅有一天的时间可以是自由的。这一天的时间仅仅是可以满足该教师去做顾问或者独立董事职位的需要。哈佛大学这样的正面规定,显然给予教师的闲暇时间是难以去创办企业的。正是这样的规定,哈佛大学在最近的“128号公路”上并没有自己的校办企业,也没有什么“哈佛大学**科技园”的高科技园区,斯坦福大学在硅谷也没有自己的一家校办企业,也没有什么“斯坦福大学**科技园”高科技园区。
同样,以色列和我国的台湾新竹科技园区都是同一个模式,大学都没有自己的校办企业和什么“大学**科技园”的模式,而是以“孵化器”和技术转化中心或者工业研究院的模式来解决大学的科技成果转化问题。以台湾新竹科技园区为例,与科技园区只有一墙之隔的交通大学、清华大学等高等院校在新竹科技园区里都没有一家大学的校办科技企业,也没有以某个大学命名的科技园区。再以台湾逢甲大学为例,该大学自2000年以来连续六年在台湾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排名榜位居第一或第二的大学,他们的做法就是以专利或科技成果授权再加上技术服务的方式进行转化工作,一般授权为五年,并提供五年的技术服务工作。台湾的科技成果的授权价格平均为300万元台币,被授权方将以平均每年60万元台币的方式支付给大学,大学将授权获得的收益扣除转化成本,按照大学、发明者个人、所在院系各占三分之一的比例分配,大学的三分之一和院系的三分之一又要以其中的80%拿出来继续支持该发明者后续研究开发工作。
这是我们对于美国、以色列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模式实证考察得到的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模式。为了更好地说明这种模式的价值,下面将以斯坦福大学技术转化中心的科技转化工作为具体案例分析。
四、以斯坦福大学技术转化中心为案例
在前面分析的基础上,我们再以斯坦福大学技术转化中心的技术转移工作为典型案例来进一步说明。
斯坦福大学技术转化中心创建于1970年,至今已经有累计超过6000项发明的公布,其中有超过2200个发明得到市场的良好反应,技术转化中心执行了超过2600项发明转化,当中有接近1500项转化的发明得到市场的良好认可。
斯坦福大学有很多的著名发明,从好的方面分析,转化中心已经产生了将近$10.3亿的累积总转让收入。有$4.36亿既非来自于DNA,也非来自于Google TM 。其中有超过$8.94亿留在了斯坦福/发明者,技术转化中心已经为研究激励基金提供了$3700万。
斯坦福大学技术转化中心一共有22名工作人员,其中8名律师,8名价值评估人员,主要针对发明进行价值的评估并制订相关知识产权保护与转让方面的法律服务。对于技术转化收入的分配政策是:总的转让收入减15%归为转化中心的管理费用,减去这些开支等于净转让收入。净收入的1/3 给发明者,1/3 给系别部门,1/3 给学院。
但是,使人冷静的数据是,在斯坦福大学6000项的发明中,只有3项的发明是大赢家,14项发明产生了超过$500万的累计转让收入,53项发明产生了超过$100万的累计转让收入。所以斯坦福大学的经验证明: 大学不能指望用转让收入来作为大学运营的开支来源 ,以2006财政年度为例,有$6130万转让收入 $1390万给学院,$1450万给系部门,$1560万给发明者。在2006年的470项发明产生收入中 只有50项带来超过$10万的转让收入,7项带来超过$100万的转让收入。其中,$570万用于法律开支,转让收入的分配。
虽然大学不能够指望科技成果转化来作为大学运营的开支来源,但是转化出去的科技成果创造了新兴的产业,创业成功者们纷纷为大学捐赠,从而给大学提供了更高的经济回报,帮助大学办学解决了很大经费来源问题。这样形成了一个由大学的科技成果转化,虽然当时大学并没有因此而获得很高的回报,但是这些成果一旦创造了很好的收益时,又给大学进行捐助的这样一个科技成果转化的期权回报的循环机制。
哈佛大学、以色列的本古里安大学、台湾逢甲大学等,则是技术转化中心的基础上,创办大学的校办风险投资基金,来结合市场的需要,对于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断裂带”的阶段进行引导性的投资,即就市场需要的科技成果,与外面的资金进行组合型的投资,而大学的风险投资基金占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一到三分之一的水平,往往能够更好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在实证考察过程中这种模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都是成功的。特别是哈佛大学Lerner教授的研究,在美国3000多支基金中,哈佛大学校办风险投资基金的收益率是最高的,问其原因有三:其一是由于大学有着最为领先的科技成果;其二是由于大学的品牌最优秀的人才愿意来大学的风险投资基金工作;其三是大学风险投资基金愿意投资项目的引导效应,社会上的各种基金纷纷愿意介入投资。
通过这些考察和分析,自然引发了对于我国大学有关校办企业或者创办大学科技园区的一些思考。
五、有关与国内比较的思考
在我们考察的大学中,没有一个大学在创办校办科技企业或者大学科技园的,为什么?科技成果的转化以授权为主,为什么?哈佛大学的校办风险投资基金,是全美国所有基金中收益率最高的,为什么?比较我们国内的情况,我们大学校办科技企业和大学科技园的模式需要创新的方向是什么?
如果按照教育部211工程的规划,我国前100所大学几乎都有自己的大学科技园区或者大学的校办科技企业,甚至有的大学把科技园区办到了广西落后的县市区域。试想全世界在高科技产业发展上比较成功的有硅谷,我国台湾的新竹等区域,我国在高科技园区发展上已经有了 83个国家级高新区 ,已经大大分散了知识密集或技术密集的效应了,那么在广西这样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去建“**大学科技园区”,显然该科技园区另有其他企图。
我国的各个大学纷纷创办自己的科技型企业,一个大学办30到100个企业是平常事,而大学的法人代表是校长,校长往往要兼任该企业的董事长,一个企业不要多,一年只召开一次董事会议,该大学校长就要在每个月中至少参加两次到四次董事会议,可想而知校长又有多少时间去抓教学和科研以及大学的创新工作。如果创办的企业效益很好,当然会给学校带来回报,那么要问这样的回报能够弥补多少学校的开支来源?如果创办的企业亏损,则学校就必须要承担亏损的经济责任,这种经济责任势必影响原有教学经费的他用。
当然,就本社科基金项目我们对全国的大约近2000家科技企业问卷,并专门走访了200多家科技型企业,有着这样的结论:大学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好处表现在,就是加速了科技成果的早期转化,即在财富效应的促进下,大学科技成果的创造者们纷纷可以在第一时间进行成果转化创办科技企业,但是该企业继续向前发展时,往往是以失败告终。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创办该企业的具体人员是不愿意放弃学校的教师职业,当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需要创业者能够全身心的投入,而此时具体创业者在教师和企业经营者两条战线上作战,他是不能够也不可能做到全身心投入精力,必然将企业送进了难以再继续发展的死胡同。同时企业的创办者在教师和企业经营者之间两条线作战,势必影响他做教师的质量或者影响他做科研的质量。
根据对于美国、我国台湾、以色列的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模式的实证研究,比较我国大学现行创办科技企业或者大学科技园区的科技成果转化模式,是否是最优的模式?是否是最有效的模式?是否是最有社会效应的模式?检讨或研究一下我们的模式,大学在满足社会人才培养和教育、现代科学和技术创新的前提下,是否要进一步创新?又该如何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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