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
世纪90年代以来,专利投资公司在国外快速发展,并对产业部门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专利投资公司将专利这一传统防御性工具变成一种进攻性武器,在冲击产业发展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专利转移、转化和运用。本文介绍了国外主要专利投资公司的商业模式,并提出未来我国专利管理、运用的发展方向,即完善专利管理运用法律体系、建立专业专利转移中介服务体系、鼓励和规范专利投资活动。
专利主要是指专利权,专利权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独占权。专利投资公司是以专利为投资对象,通过将专利授权给企业获得投资收益。但专利投资公司目前往往是以企业侵犯其专利为由发起诉讼或诉讼威胁,从而获得专利授权费或经济赔偿。专利投资公司这种“滥用”专利权的经营方式侵犯了企业的权益,产业界称其为“专利怪物(Patent Trolls)”,学术界则将不生产或使用专利而通过诉讼或授权等方式行使其专利所有权的机构称为NPE(Non-Practicing Entity,非专利实施实体)
〔1〕
。
由于专利的主要价值是一种排他权,专利以往都作为企业限制竞争对手的防御性工具,但专利投资公司将这种排他性全新的价值,通过将专利资本化使其逐渐变成一种进攻性工具。专利价值的变化以及专利投资公司的发展,对我国目前知识产权战略、专利管理和运用以及产业发展提出了新的挑战。
1 专利投资公司现状
1.1 专利投资公司主要业务
20世纪末,专利投资公司出现并随着信息通信技术类企业的发展而增加,据Patent Freedom统计,截止2011年1月1日,全球有380家NPE,且数目仍在增长。专利投资公司的主要业务包括专利授权和专利诉讼。
(1) 专利授权。
专利授权是专利投资公司的重要收益来源之一,专利投资公司可以获得高额的专利授权费。有时还会与交易对手达成专利合作协议,在获得专利授权费用的同时获得交易对手所拥有专利,并部分享有这些专利的授权费用。目前无法准确统计专利投资公司的专利授权数量及金额,但有资料显示,高智发明2010年的收入为7亿美元
〔2〕
;阿卡西亚公司(Acacia Research Corporation)2010年的年度报告显示,该公司累积专利授权960次,2010年的31次专利授权费用超过13亿美元。
(2) 专利诉讼。
据Patent Freedom统计,1985年以来,专利投资公司对超过5000家不同经营类型的公司发起了4000多起专利诉讼。
2005年以来,专利投资公司发起的专利侵权诉讼数量增长迅速,表1是2006-2010年遭受专利投资公司诉讼数量最多的25家企业所面临的诉讼情况。电子和通讯类企业所占比例最高,占比高达84%;超过一半的企业为美国企业,且前十名中有7家来自美国。
表1 遭受专利投资公司专利侵权诉讼公司情况(2006-2010)
公 司
|
区域
|
2006
|
2007
|
2008
|
2009
|
2010
|
Total
|
HP
|
美国
|
8
|
13
|
20
|
17
|
17
|
75
|
Apple
|
美国
|
3
|
12
|
12
|
23
|
20
|
70
|
AT&T
|
美国
|
6
|
16
|
9
|
10
|
16
|
57
|
Sony
|
日本
|
5
|
10
|
11
|
16
|
13
|
55
|
Microsoft
|
美国
|
6
|
16
|
13
|
14
|
5
|
54
|
Dell
|
美国
|
8
|
10
|
8
|
17
|
10
|
53
|
Samsung
|
韩国
|
8
|
14
|
11
|
6
|
12
|
51
|
Motorola
|
美国
|
4
|
12
|
14
|
10
|
11
|
51
|
LG
|
韩国
|
3
|
12
|
9
|
7
|
15
|
46
|
Verizon
|
美国
|
3
|
14
|
8
|
7
|
10
|
42
|
Panasonic
|
日本
|
4
|
9
|
9
|
12
|
6
|
40
|
Nokia
|
芬兰
|
4
|
10
|
9
|
11
|
5
|
39
|
Time Warner
|
美国
|
6
|
9
|
5
|
3
|
14
|
37
|
Google
|
美国
|
3
|
10
|
7
|
10
|
6
|
36
|
Cisco
|
美国
|
-
|
13
|
6
|
7
|
10
|
36
|
HTC
|
台湾
|
3
|
5
|
10
|
7
|
11
|
36
|
Sprint Nextel
|
美国
|
3
|
11
|
8
|
6
|
6
|
34
|
Toshiba
|
日本
|
4
|
9
|
5
|
8
|
7
|
33
|
Deutsche Telekom
|
德国
|
2
|
12
|
5
|
5
|
6
|
30
|
RIM
|
加拿大
|
2
|
3
|
11
|
6
|
8
|
30
|
Acer
|
台湾
|
4
|
7
|
8
|
7
|
3
|
29
|
IBM
|
美国
|
3
|
7
|
2
|
10
|
5
|
27
|
Yahoo
|
美国
|
2
|
11
|
2
|
7
|
5
|
27
|
Oracle
|
美国
|
6
|
4
|
7
|
8
|
1
|
26
|
Fujitsu
|
日本
|
3
|
3
|
7
|
8
|
5
|
26
|
合计
|
103
|
252
|
216
|
242
|
227
|
1040
|
引自:Patent Freedom网站。
2010年有超过2600家企业遭受专利投资公司诉讼,较前三年的平均水平增长了48%(见图1)。
图1 NPE专利诉讼企业数量
引自:Patent Freedom网站。
虽然中国企业不是专利投资公司的主要攻击对象,但随着企业国际化进程加快,企业遭遇专利侵权威胁或诉讼的可能性正在增加。表2给出近年来国外专利投资公司对我国企业发起专利诉讼的情况。
表2 中国企业遭受专利投资公司专利侵权诉讼情况
年度
|
被告
|
原 告
|
状 态
|
2007
|
华旗
|
Sisvel
|
和解:旗资讯获得相关专利授权,并将两项专利委托Sisvel代理
|
2008
|
中兴
|
Helferich Patent Licencing
|
和解
|
2010
|
华为
|
在诉
|
2011
|
联想
|
Lodsys
|
在诉
|
1.2 专利投资公司主要类型
根据专利投资公司的发展模式、专利来源及业务类型不同将其分为纯粹型(True Blue Trolls)、意外型(Incidental Trolls)、竞争型(Competitor Trolls)和发明型(Thinking Person's Trolls)等几个类别。
(1)纯粹型。
纯粹型专利投资公司是专利投资公司的最原始状态,其主要的商业模式是通过收购个人或企业专利并利用这些专利提出诉讼,诉讼成功后与原专利所有者共同分享诉讼收益,这种模式与创业风险投资通过投资特定项目,并从项目的成功中获得收益有相似之处,但是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创业风险投资的行为关键是选择项目并对项目的运作提供指导,而专利投资的核心则是投资专利后成为司法诉讼的绝对主体。美国纯粹型专利公司最多,如高智发明
〔3〕
及众多小型NPE。
(2)意外型。
意外型专利投资公司在发展过程渐渐不再继续从事原有产品的制造而专门从事专利投资或者其持有专利成为其获利的重要手段。例如柯达不从事软件行业,1997年收购王安公司软件部并成立伊士曼软件公司;2002年,以收购王安公司时继承的专利起诉Sun公司,两年后获得Sun支付的9200万美元专利费用;2008年,柯达起诉三星和LG专利侵权,并为此获得9.5亿美元专利授权费用;2010年,柯达起诉苹果、黑莓制造商RIM专利侵权,虽然案件还未结束,但柯达CEO安东尼奥·佩雷兹(Antonio Perez)认为柯达诉苹果和RIM的案件将为处于挣扎状况的柯达带来最多高达10亿美元的专利费用。从目前伊士曼软件公司的业务状况看,属于典型的意外型专利投资公司转变。
(3)竞争型。
竞争型专利投资公司是指:商业中竞争对手间为实现打击竞争者而通过购买特定专利对竞争对手发起专利诉讼,从而实现打击竞争对手目的。许多企业都在一定程度上扮演了竞争型专利投资公司的角色,如Broadcom(博通)诉QUALCOMM(高通)案就是典型的竞争型专利投资公司行为,博通和高通在许多产品和服务方面存在竞争,2007年博通购买到一项专利(No.337-TA-543),并控告高通侵犯该专利。这种专利投资行为就是典型的竞争型专利投资公司的特征。
(4)发明型。
发明型专利投资公司不仅通过购买获得专利,自身对研发活动也有投入,通过对其拥有专利的授权、诉讼等方式盈利,这类公司多数由科研机构发展起来。由于其对产业的不利影响相对较小且为专利产生进行了研发投入,因此产业界对其批评较少
〔4〕
。
2 典型专利投资公司及其商业模式
2.1 阿卡西亚
阿卡西亚研究(Acacia Research Corporation)成立于1992年,其子公司拥有180多个专利组合,公司在99个技术领域的专利授权协议数量超过1000个。阿卡西亚公司是一个典型的以专利侵权诉讼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且其子公司Acacia Technologies是一家纯粹型专利投资公司。该公司成立以来已经发起了近400起专利侵权诉讼,是发起诉讼最多的专利投资公司,诉讼对象包括微软、三星、雅虎等。
阿卡西亚按照技术领域不同成立子公司,这些子公司在其领域内,利用其掌握的专利开展诉讼,这也是专利投资公司中较为普遍的商业模式,只是阿卡西亚这家NASDAQ上市公司做得更为成熟。表3列出部分阿卡西亚子公司提出的专利侵权诉讼。
表3 阿卡西亚的专利诉讼情况
时间
|
原 告
|
被 告
|
专利权
|
结 果
|
2009
|
Lighting Ballast Control
|
GE
|
照明灯座
|
达成协议
|
2010
|
Light Transformation Technologies
|
Ledil Oy
|
LED
|
达成协议
|
2010
|
IP Innovation
|
Red Hat等
|
操作系统
|
专利无效
|
2010
|
Data Network Storage
|
Dell等
|
存储方法
|
2010
|
Webmap Technologies
|
Nike等
|
网络地图
|
在诉
|
2010
|
Telematics Corporation
|
Wireless Matrix等
|
卫星导航
|
在诉
|
2011
|
Advanced Encoding Solutions
|
Ericsson等
|
视频编码标准
|
在诉
|
资料来源:根据网络资料整理。
2.2 高智发明
高智发明(Intellectual Ventures)的商业模式更加接近风险投资,该公司成立了三支功能不同的基金
〔5〕
,所有的商业活动都围绕这三支基金开展,这与阿卡西亚围绕子公司开展业务的模式有很大差异。高智发明这种以基金为核心的商业模式取得了商业上的巨大成功,可能成为专利投资公司发展的主要方向。
高智发明在专利投资公司传统业务方面也做了探索:
第一,专利保险是高智发明专利授权业务的衍生,
企业通过向高智发明交付一定额度专利费用与高智发明结成专利同盟,高智发明以为企业提供巨型专利保护伞为服务内容,当企业面临专利侵权诉讼时,为其设计一个可绕开原告主诉专利的专利池,从而避开专利诉讼。据高智发明中国区一名高层人员介绍,在实践中,面临诉讼的公司通过购买高智发明的这种专利保险不仅可以绕开专利诉讼的专利池甚至会形成对原告主诉专利的反诉。
第二,高智发明的借壳诉讼业务机制。高智发明在2010年之前没有进行过专利诉讼,公司更像是专门从事专利投资的风险投资公司。但实质上,公司却进行了“借壳诉讼”,即通过一个壳公司对企业进行专利侵权诉讼。最典型的案例是Oasis Research诉Adrive案(见图2),表面上高智发明并未涉及专利诉讼,实质上该公司通过一个成立仅12天的小型专利投资公司实现了“借壳诉讼”。
图2 高智发明借壳诉讼流程
2.3 创智发明
韩国的创智发明(Intellectual Discovery)成立于2010年,是韩国政府和企业应对高智发明进入韩国的产物。该公司已经筹集大约700亿韩元组成创意资本基金,资本来源主要是国内的大企业(包括三星及LG)及投资人。
由于创智发明具有鲜明的政府背景,因此该公司的业务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专利孵化。除购买专利外,创智发明也通过孵化的方法获得专利,并为此设立了一支专项基金(Invention Capital)用来支持大学教授和研究人员发明专利,目前已与首尔国立大学就合作开发运作专利项目达成协议。
(2)专利联盟。2011年,创智发明启动了一批专利联盟,以提高与企业之间的合作,推动专利的购买和管理能力。
(3)专利诉讼咨询。创智发明成立以来一直为本国企业、本国海外投资企业提供专利诉讼咨询的义务。
3 我国专利管理运用现状
专利投资公司利用专利主动获得经济利益,是专利运用的全新模式。目前,我国的专利管理运用主要集中在专利代理等传统业务,专门的专利投资公司非常少。国外专利投资公司的发展也对我国专利市场发展提出了挑战。
3.1 政府缺乏对国外专利投资公司的应对措施
高智发明进入日本和韩国后,两国政府均出台政策禁止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向高智发明出售专利;两国已经或筹备设立专利投资基金。我国政府目前既未出台限制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向高智发明出售专利的相关政策,也未设立与高智发明形成竞争的专利投资基金。相反,还在很多高校鼓励高智发明设立基金,实际上是促使科研人员向高智发明出售专利。政府未立即采取应对措施,造成了我国专利大量被国外专利投资公司收购。
3.2 企业缺乏专利策略规划
国外很多企业都成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控股公司,是企业专利运作专业化的一种表现
〔6〕
。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搜索引擎检索结果中发现,国外多家企业所属的知识产权公司在我国申请专利。表4为国外企业所属知识产权公司作为专利申请(专利权)人申请专利数目超过100项的企业情况。
表4 国外企业控股专利公司在华申请专利情况
企业控股专利公司
|
国家
|
在华申请专利受理数
|
帝斯曼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荷兰
|
879
|
默克专利股份有限公司
|
德国
|
917
|
默克专利有限公司
|
德国
|
411
|
埃克森美孚化学专利公司
|
美国
|
644
|
埃克森化学专利公司
|
美国
|
395
|
电灯专利信托有限公司
|
德国
|
531
|
山特维克知识产权股份有限公司
|
瑞典
|
330
|
沙伯基础创新塑料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
荷兰
|
264
|
ABB专利有限公司
|
瑞典
|
154
|
沃依特专利有限责任公司
|
德国
|
169
|
交互数字专利控股公司
|
美国
|
153
|
相反,我国企业很少成立自己的知识产权控股公司,以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为例,该公司仅申请发明专利就为27034项,但并没有设立自己的知识产权公司,同样作为专利申请大户的中兴公司也没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公司
〔7〕
。
3.3 国内投资机构缺乏专利等无形资产的投资经验
中国的投资机构大多将目光集中在房地产、资源甚至农作物,很少关注无形资产,即便创业风险投资机构也较少关注无形资产项目,《中国创业风险投资发展报告2011》显示中国还没有专注于投资无形资产的风险投资机构。
4 政策建议
4.1 完善专利管理运用法律体系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指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要着力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积极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文化环境,大幅度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
目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已形成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框架,但对专利运用、管理的规定还较少。一些地方出台了有关专利管理的条例,如《江西省专利促进条例》,在专利创造、专利运用、专利保护和专利管理四个方面进行了规范,其中专利管理中要求申请政府资助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或者技术改造项目,申报政府资助科学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申报政府科学技术奖等情况下,申请人或申报人应向有关行政部门提交专利检索报告。国家应尽快出台《专利管理条例》或完善《知识产权法》,强化知识产权运用和管理,进一步规范专利创造、转让和运用活动,营造健康的知识产权市场环境。
4.2 加强专利转移中介体系建设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要求,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充分发挥技术市场的作用,建设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目前我国的专利中介机构以专利代理机构为主,还未形成专门的专利转移体系,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等机构虽然发挥了专利转移的作用,但并不能满足我国的专利规模。因此应建立专门的、专业的专利转移中介机构,将专利创造和专利运用两者紧密联系起来,形成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有机结合。
4.3 鼓励和规范专利投资公司发展
专利投资公司通过收购专利、资助发明人等方法可以获得大量专利,形成专利池,并通过专利捆绑放大单个专利的效应。因此,国家应鼓励专利投资公司发展。首先,应培育和扶持目前处于萌芽状态的专利投资行业;其次,可以在“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下面设立专门的专利投资子基金,引导创业风险投资开展专利投资活动;第三,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利用现有的专利平台,成立专业的专利投资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