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动态
商务部鼓励外商设创投 引导有条件外企境内上市
2008-07-15 证券时报 许岩 2008-4-23
商务部近日发布的《2008年全国吸收外商投资工作的指导性意见》指出,鼓励外商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引导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上市。
  在2008年的工作重点中,《意见》指出,要创新利用外资方式,拓展吸收外资渠道。鼓励外商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支持国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引导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上市。鼓励外商通过并购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维护国家产业安全的监测体系和审查机制,对外资并购加以有效监管。完善政策措施,充分利用清洁发展机制,鼓励减排潜力大的企业与国际投资者开展合作,获得节能减排先进技术和资金投入。
  《意见》指出,在鼓励外商投资装备制造、新材料制造等高新技术产业的同时,继续加强对钢铁、水泥、电解铝、房地产等领域外商投资的管理,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排放产业向我国转移。
  注重节能减排、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自主创新和履行社会责任是《意见》对外资企业的核心要求。《意见》在区域上进行了细化:东部地区要加快体制机制创新,率先转变外商投资发展方式,处理好吸收外资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利用好新一轮国际产业转移机遇,全面提升参与全球分工和竞争的层次;中西部地区要继续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人才培训,努力提高承接能力,积极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
  此外,《意见》还透露,尽快出台《国家级开发区条例》,坚持国家级开发区精简高效的管委会体制优势。完善国家级开发区投资环境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严格执行国家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政策,鼓励国家级开发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产业集聚和升级,建设生态工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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