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资讯
成都:让科技成果转化“不差钱”
2013-03-25 资料来源:科技日报 杨靖 2013-2-20
“创业资本通常只会对处在工业化生产阶段的科技成果产生兴趣,而往往难以介入科技成果转化的前期阶段。”成都科技发展研究中心相关人员近日告诉记者说,由于资金投入不足,同时又缺乏专门从事创业投资的风险基金,造成了目前科技成果转化率偏低的局面。“只有建立有效的创业投资机制,让创业资本投入阶段前移,才能有效解决成都市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资金‘短板’问题。”
政府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需要把握好介入的程度
据统计,目前成都市从事投融资的机构有200多家,但实际从事创业投资的机构仅40多家,且资本规模较小。事实上,成都市创业投资起步于2000年左右,2007年开始活跃起来,但是泡沫化比较严重,创业投资基金创建较多,投资案例却并不多。而且,出于风险因素的考虑,目前大多数创业投资更多关注的是规模生产的企业,科技成果前期开发和中试生产的资金主要依赖财政投入。该相关人员认为,创业投资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目前创业投资阶段后置的现象,往往使其丧失了推动科技成果前期转化的作用,而转化前期是整个转化过程中至关重要的环节,正是需要资金支持和发展的阶段。
实际上,为促进创业资本投资阶段前移,财政投入的引导作用亟待被进一步挖掘。该中心近日出炉的一份调查报告指出,政府首先需要构建直接支持方式与间接支持方式促进成果转化的支持体系,可概括为十个方面,即政府直接出资创办创业投资公司、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行税收激励政策、建立以贷款和担保为核心的金融支持、推行政府采购政策等;就间接支持方式而言,则需要建立创业投资法律制度体系、培育创业投资中介服务机构、培养创业投资人才、打造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和政府奖励政策等。
“但是在政府直接介入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中,需要把握好介入的程度。”该相关人员说,从现阶段情况来看,政府部门的活动存在着诸多不足和缺陷,具体表现在:政府难以全身而退,缺乏合格的投资主体,机构运营效率低下,与主营业务发生偏离,对民间资本有挤出效应等等。因此,在政府直接参与过程中应该特别注意:参与投资科技成果转化要小心谨慎,制定出有效的退出策略,以及正确处理示范效应与挤出效应。
加大对处在中试生产阶段科技成果的扶植力度
一般情况下,为鼓励和吸引民间资本和国外资本流向创业投资行业,政府通常会采用优惠税率、给予免税期、改变折旧方法、亏损抵免等措施。但事实上,只有那些有的放矢的税收激励政策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对此该报告分析指出,在设计和制定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税收激励政策时,需要充分考虑六个要素:第一,激励目的。设计税收激励政策时,需要有明确的目的,即投资者在创业投资方面的边际收益不能低于其机会成本,如果低于其机会成本将吸引不了投资者。第二,激励对象。税收激励要明确考虑投资系统中的成员,是投资者、还是创业投资家或创业投资公司、甚至是创业企业或创业企业家;还要明确是对单一对象还是多元对象进行激励。第三,激励目标。设计激励目标,要分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业领域、投资处于何阶段和投资金额的大小等。第四,激励形式。包括三种激励形式:前端激励(对所有与创业投资活动有关的产业均给予税收优惠)、后端激励(只对取得成功的创业投资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和融合形式(同时采用前端激励和后端激励)。第五,激励成本。政府作为社会主体,必须考虑执行税收激励带来的税收损失与社会福利的比较。税收损失大于等于社会福利,方案不可行;税收损失小于社会福利,方案原则可行。第六,激励时间。选择最佳时机,对投资主体和运作主体进行适时激励,尤其执行激励政策时要高效率,以免影响激励的初始设定和执行效果。
这位相关人员同时建议,在税收优惠支持方面,政府部门应该考虑增大对科技成果转化处于中试生产阶段的企业或单位的税收优惠力度。“在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方式多样化方面,特别要结合与税收相关的一些诸如降低税率、部分税收返还、技术基金、加速折旧等方式。”该相关人士表示,对于高科技企业给予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所得税优惠,投资于高科技项目的企业和个人,其出售投资股份所产生的全部损失,可在投资者其他应缴税中予以抵扣;经核准的创业投资公司计划引进的项目如果能大幅提高工业科技水平或生产技术,且在成都内尚无从事同类科技、技术者,则可享受免收所得税的优惠,免税期限5—10年不等;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费用、红利收人可免税,最长可达10年。
缺少有效的资本退出机制,科技成果转化将陷入僵局
种种迹象表明,在创业投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如果没有有效的退出模式,创业投资就很难生存,整个科技成果转化也将陷入僵局,创业投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就很难持续发展。
该相关人员认为,作为科技创新活动的主体和载体的科技企业,利用产权交易市场可将部分股权、技术专利(无形资产)及有形资产在产权交易市场挂牌转让,也可以对科技项目或专利挂牌融资。如此一来,在非上市的条件下,科技企业通过在产权交易市场股权的转让,满足了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投资退出、改善股权结构、引入战略投资者等目的,将有利于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另外,从创业投资退出的角度来看,目前应适度放宽股份回购的限制条件,多样化和复杂化的经济活动不但要求在允许的减资和合并方面可以回购,还要求在其它方面有所放宽,如防止恶意收购的股份回购、保护少数异议股东的回购和向公司从业人员提供期权等。与此同时,要做到信息三公,防止股份回购成为公司操纵市场或内幕交易的工具;明确回购中的禁止性行为;健全股份回购的决定程序;限定股份回购的资金来源,政策上鼓励银行为回购股份提供金融支持等。
“科技成果的科学评估也是解决科技成果转化难,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的重要环节。”该相关人员还特别指出,成果转化的成败,受多方面因素影响,总的来说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是科技成果本身是否具备转化的根据。二是是否具备合适的转化条件。正确选择高校的科技成果,合理考虑受让方的转化条件对保证转化成功,实现成果转化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择优评估指标体系,全面、客观、科学地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进行评估论证,提高成果转化率。”该相关人员说。

[返回]
版权所有 © 科技部中国科技发展战略研究院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