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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和应采取的对策
2013-07-16 资料来源:国经济导报网 中国国际商会租赁委员会主席杨海 2013-6-12
中国融资租赁业现状
2013年,全国融资租赁继续呈现稳定较快发展的态势,同时也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和问题。
一、企业发展
1月13日,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文,再批准19家内资租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试点,使内资租赁企业达到99家,比上年底新增19家;外资租赁企业继续快速增加,截至5月底,总数约达到540家,比上年底新增约80家;5月28日,华夏金融租赁正式开业,使金融租赁企业增加到21家。依此统计,截至5月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总数约为660家,比上年底的560家约增加100家。
预计年底企业总数将超过800家。
二、业务增长
到5月底,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18000亿元人民币,比年初15500亿元增加约2500亿元,增长幅度为16%。其中,金融租赁合同余额约7000亿元;内资租赁合同余额约6400亿元;外商租赁合同余额约4600亿元。
预计到年底,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将超过20000亿人民币。
三、行业实力
2月20日,兴业金融租赁完成了15亿元的增资计划,使注册资金达到50亿人民币。期间,东联租赁、平安国际租赁等一些外资和内资租赁企业也在不同程度地增资,加上新组建的内外资租赁企业,行业注册资金约达到2100亿人民币,比上年底的1850亿增加250亿。
预计到年底,行业注册资金将超过2500亿人民币。
值得关注的是,今年以来,对融资租赁业的认知和关注程度大幅提升。在3月份的“两会”期间,融资租赁成了经济领域一个热点话题,马蔚华、蔡鄂生等多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就中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提出了议案。年初,商务部即制定了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开始在业内征求意见。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已进行多次专家论证,并在社会上公开征求意见。新疆、广东、江西等一些中西部省区和城市就促进本地发展融资租赁问题进行调研和制定措施。
融资租赁业的认知度大幅提升,是今年融资租赁业的一大利好。
面临的问题
第一、风险防范问题
中国融资租赁再度复兴后,一直在快速增长,从2006年至今已经历了7个年头。按照一般规律,一些违规或经营不善的企业,其潜在风险将会陆续暴露出来,整个行业经历着一次历史性考验。但国家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管体制仍不健全。有的监管部门采取放任的方式,认为企业出现风险属企业行为,按规定退出市场即可。有的监管部门则采取严厉的惩处措施,平时对企业没有什么指导和检查,一旦出现风险则立即责令企业关闭整顿或清算破产。
许多租赁企业,特别是新组建的企业没有建立起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有的企业规模较小,但业务推动很快,资本充足率甚至不足1%。有的综合性租赁企业在所开展的业务中,售后回租所占比重过大。由于这一业务金额大、租期长,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大。
历史的教训和现实的问题告诫人们,以上这些问题如得不到尽早解决,一些租赁企业乃至整个中国融资租赁业,有可能像20世纪90年代那样再度陷入危机。
第二、融资租赁立法问题
中国要不要有一部统一的行业法规,成了行业又一个热点问题。早在2003年《中国融资租赁法》就列入了第十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 2007年8月全国人大财经委以文件的形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送了《关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安排审议融资租赁法(草案)的报告》,但未被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审议日程。业内将行业立法工作寄托到了新组建的全国人大,有关部门也为此进行了准备,但业内的一些专家则认为,中国已经有了《物权法》、《合同法》,再制定《融资租赁法》亦没有必要,使得行业立法工作再度受阻。
第三、人才紧缺问题
人才紧缺,已成为制约行业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初步测算,现全国融资租赁行业人才硬缺口至少在3000人,其中中高级管理人员约1000人,天津人才硬缺口约1000人,其中中高级管理人员约300人。
同时,进入今年以来,又显现出来三个新的问题
第一、行业定位问题
今年以来,由于营改增政策的出台、最该法院司法解释的制定,都涉及到一个重要问题,这就是融资租赁业属于什么行业?这一问题不明确,将直接影响到国家有关部门的政策取向和行业的发展。我认为,必须明确:整个融资租赁业、包括金融租赁、内资租赁、外资租赁,都应属金融业。每个融资租赁公司都属于非银行金融企业。
第二、企业税负问题
截至2012年12月1日,上海、北京、江苏、安徽、福建、广东、深圳、天津、浙江、湖北等10个省市先后进入“营改增”试点行列。随着税制改革范围的扩大,不同地区出台了不同的政策解释,实际税负的计算、即征即退的时间、租赁物发票的开具等方面也有所不同,加上有些地区对融资租赁业的行业定位尚不明确,测算的企业实际税负普遍有所增加,使得一些租赁企业处于观望状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业务拓展。
第三、不动产的租赁问题
由于融资租赁营改增的税改政策是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的政策设计的,不动产融资租赁业务能否继续得到税收等政策保障,有关管理部门尚无结论。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对不动产融资租赁业务也提出不同的认识,而且,业内一些专家对不动产融资租赁业务也提出了否定的看法。这样,不动产融资租赁业务还能不能做,成了业内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
应采取的举措
一、提高行业的认知
当前,全国约有660家企业在册运营, 85%以上都集中在北京、上海、天津、深圳、厦门等约20个城市,而全国其它200多家地级以上城市,也包括一些省会级城市,在中国融资租赁业迅速发展的进程中,至今一家融资租赁公司都没有。
从融资租赁企业的实力看,规模较大的重点企业也大都分布在京津沪和深圳等几个大城市。在以注册资金为序的中国融资租赁十强企业排行榜中,有5家在天津,3家在上海,其余各家分布在深圳、重庆、北京、济南和抚湖5个城市。
只有提高行业的社会认知度,才能改变这种状态。
二、建设风险防范体系
1、建设“融资租赁业产权登记中心”;2、建设“融资租赁同业拆借市场”;3、对抗善意第三者政策;4、建立风险准备金提取制度。
三、推进政策法规体系的建设
1、推动融资租赁法的建设;2、完善地方租赁法规的建设。
四、建设市场服务体系
1、建设“融资租赁产权交易中心”;2、建设“融资租赁交易市场”。
五、形成人才培育体系
1、重点高校设立融资租赁专业,组建租赁学院;2、职业培训,提升在职人员素质;3、进行国际行业人才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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