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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投入方式改革方案
2014-05-16 深科技创新〔2013〕287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市委市政府《关于努力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等文件要求,充分利用财政资金引导、放大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高技术产业创造良好的投融资环境,为创新驱动发展构建充满活力的综合创新生态体系,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创新机制,进一步完善市科技研发资金投入方式,构建财政资金激励引导经济社会发展的长效机制,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优化综合创新生态体系,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为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建设创新型国家探索新路。
二、基本原则
(一)优化结构,创新方式。 准确把握财政专项资金对科技研发的投入导向,探索有偿资助方式,全面撬动银行、保险、证券、股权基金等资本市场各种要素资源投向科技创新,全力打造适合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创新型企业的科技政策“组合拳”,全方位营造综合创新生态体系。
(二)政府引导,社会参与。 逐步建立符合WTO规则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 通过科技和金融结合手段,充分利用科技研发资金的引导功能和杠杆效应,有效发挥市场在配置创新资源上的基础性作用,带动社会资本投入科技创新,培育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的先导性企业,带动产业发展。
(三)循环使用,滚动支持。 通过银政企合作梯级贴息、股权有偿资助等方式,实现科技研发资金良性循环和保值增值。股权收益继续用于科技创新再投入,促进财政资金形成长期、可持续机制。借助市场机制,更加有效发挥财政科技研发资金的引导、放大效应。
(四)加强监管,提高绩效。 遵循公益、经济、高效的原则,坚持财政资金使用的绩效导向,强化财政资金的监管和风险防范,规范资金使用和资金管理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水平。
三、改革任务与措施
根据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和成果转化等科技活动的具体特点,统筹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建立无偿资助与有偿资助并行、事前资助与事后资助结合的财政科技研发资金投入机制,形成多元的有效组合投入方式,处理好政府支持与市场引导、企业主体与协同创新、基础研究与应用开发、稳定支持与竞争择优等关系。发挥好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作用,通过贷款贴息、天使投资引导、科技保险、股权投资等资助方式,助推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的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壮大。
(一)撬动银行业资源
通过实施银政企合作梯级贴息资助,撬动银行业资源。一次性从市科技研发资金中安排4亿元作为委托贷款本金,以定期存款方式存入政府合作银行,存期为1年。合作银行应按受委托资金额度的6~10倍,在自主审贷、自担风险基础上,对科技部门项目库中的企业放贷,同时需按一定比例实施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贷款期为1年以内。单个企业多个年度分别获得贷款的,累计贷款年限最长3年,属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年限最长5年。转贷本金到期回收,滚动使用。为分散整体风险,单个企业贷款余额最高1000万元。
市财政每年安排贴息资金4200万元,对获得委托转贷资金的企业予以贴息。贴息比例按基准利率计算,根据项目所属产业领域、企业性质和规模等因素设定贴息梯次,并根据实际贷款金额、银行信用风险、当年资金规模等因素确定具体贴息比例,具体比例每年根据市政府工作重点进行调整, 贴息总额不超过企业贷款利息总额。
市财政每年安排风险准备金800万元,对合作银行产生的实际坏账损失予以事后风险补偿。合作银行的最高风险补偿金额为委托贷款本金的2%。 市财政部门会同科技部门按照深圳银监局、市财政部门对银行考核结果、各银行承担政策性企业融资平台任务完成情况(如再担保、互保金等)、扶持科技型企业业务情况等客观指标,以公开、公平方式,确定2至3家合作银行,并按年度对合作银行进行考核。
改革目的:有效、安全地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放大作用,撬动银行资本加大科技研发及科技成果转化投入,政府借助银行专业尽职调查和项目管理,降低公务员审查项目工作强度和难度,从制度上防止权力寻租,提高政府决策科学性、规范性。
(二)撬动保险业资源
通过实施科技保险保费资助,撬动保险业资源。每年从市科技研发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对已投保高技术保险的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软件企业等予以保费资助。企业申请资助的保险为《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29号)规定的6个险种,即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出口信用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意外保险。资助比例最高为企业实际保费支出的50%(产品升级类保险最高80%),每家企业每年资助总额最高50万元。
改革目的:鼓励我市企业参与科技保险,有效分散、化解创新创业风险,降低创业成本。
(三)引导天使投资
通过实施天使投资引导项目资助,撬动社会创投资本。每年从市科技研发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对市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设立、以深圳战略性新兴产业早期项目为主要投资对象的天使基金,其投资于深圳的天使投资项目,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对被投资企业按其获得实际现金投资额的2%,最高50万元予以一次性资助。天使投资企业界定参照2011年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印发的《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改革目的:借助创投机构,帮助政府部门挑选具有发展潜力的高技术领域早期项目在深圳扎根发展,并引导社会创投机构投向初创期项目,完善创新创业环境。
(四)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每年从市科技研发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用于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和完善,包括创投服务、科技金融人才培训、信用体系服务、投贷联动服务、科技金融高端论坛等。支持和鼓励开展区域性交易市场融资,中小企业集合债、区域集优债等科技金融创新业务。单个项目最高资助100万元,项目单位为企业的,资助比例最高为合理费用的50%。
改革目的:引导金融机构和相关服务机构加大对科技创新倾斜力度,促成银行、证券、保险、投资、担保等机构之间互动,加强其与政府科技研发资金有机结合,全面形成高效运转的科技创新金融支撑服务体系。
(五)试行股权有偿资助
资金安排:2013年首期安排1.2亿元,以后每年从市科技研发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按照国家科技经费改革要求,通过投资产业技术研发或成果转化项目获得阶段性持有股权的方式,对企业予以有偿资助。 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资金参照执行。
运行机制: 市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改造现有事业单位为按新机制运行的投资机构,受委托代表政府持有市科技研发资金形成的阶段性股权并按委托要求进行管理,行使出资人职责。科技研发资金参股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5年。政府对被市科技研发资金参股企业原则上不控股且不成为第一大股东,不干预企业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退出机制:市科技研发资金股权有偿资助投资协议中须约定参股期限、研发绩效目标、业绩指标和退出条件。市科技研发资金按约定条件通过企业上市、创业者回购、转让或者企业清算等方式退出。对参股期限内达到研发绩效目标和业绩指标的可按照对参股企业一定优惠条件退出。对股权退出形成资金(包括原投入资本金及其取得的收益),由受托投资机构全额缴回财政后专项用于科技研发,财政部门按委托协议拨付管理费用。
风险控制:委托投资资金实行监管银行管理方式,投资协议中须明确市科技研发资金以投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受托投资机构须建立规范的风险内控机制,定期跟踪项目进展。退出时受托投资机构按委托协议执行、合法合规投资依然造成的资金损失,由受托投资机构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确认,报市科技主管部门核准后向财政部门报备核销。
改革目的:以股权方式有偿资助产业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为科技研发资金合理配置、加强绩效管理探索全新模式。通过阶段性持有股权、适时退出获得合理回报实现财政资金良性循环和保值增值,保障了科技研发资金长期、可持续支持,充分发挥政府专项资金的引导放大效应。
上述改革措施按照发布申请指南、公开申报、专家评审或委托审计、答辩或者现场考察、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等程序严格组织实施,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本方案涉及2011-2012年度存量资金5亿元,2013年度资金1亿元,合计资金6亿元,在市人大批准的市政府年初预算及市政府批准的年度资金支出结构计划中已作安排,不涉及新增预算。
本方案自2013年起分步实施,根据实施情况逐步扩大投入方式改革资金规模并做适时调整。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3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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